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家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家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7 月,於民國104 年1 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 年1月5 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5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98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8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8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1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⑧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3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76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共2 罪)確定,①至④、⑦、⑧及⑨案之有期徒刑8 月,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⑤及⑨案之有期徒刑5月(共2 罪),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3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 月5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