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祥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祥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祥鴻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 年6 月,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 年1 月31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1 年度易字第209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3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偽造文書、贓物、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52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3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3 月(共2 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⑤因竊盜、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61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共4 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⑧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5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9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3 罪)、6 月(共11罪)、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3 罪)、6 月(共11罪)、2 月,有期徒刑8 月(共3 罪)部分,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期徒刑6 月(共11罪)、2 月部分,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⑪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8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3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①至⑫案之有期徒刑部分,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5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1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