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雅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起為桃園市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格居家托育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於107 年10月19日(週五)之前某時,照顧告訴人丙○○與甲○○所託育、未滿6 月之幼兒邱○霖(107 年5 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時,原應注意照料其身體健康、避免外力衝擊或其他傷害,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任由其近3 歲之兒子胡○騏(104 年12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與邱○霖玩耍並於過程中使邱○霖之雙膝遭玩具砸傷致邱○霖膝部瘀青,詎乙○○發覺後即持冰枕為邱○霖冰敷之過程中,又不慎冰敷過久致邱○霖膝部內側皮膚凍傷,並致邱○霖受有右臉頰2 塊瘀青、左右肩部瘀傷等傷害。案經丙○○與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乙○○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丙○○與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