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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雅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起為桃園市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格居家托育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於107 年10月19日(週五)之前某時,照顧告訴人丙○○與甲○○所託育、未滿6 月之幼兒邱○霖(107 年5 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時,原應注意照料其身體健康、避免外力衝擊或其他傷害,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任由其近3 歲之兒子胡○騏(104 年12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與邱○霖玩耍並於過程中使邱○霖之雙膝遭玩具砸傷致邱○霖膝部瘀青,詎乙○○發覺後即持冰枕為邱○霖冰敷之過程中,又不慎冰敷過久致邱○霖膝部內側皮膚凍傷,並致邱○霖受有右臉頰2 塊瘀青、左右肩部瘀傷等傷害。案經丙○○與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乙○○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丙○○與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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