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輝展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6406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輝展(所涉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林光照為鄰居關係,詎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晚間7 時9 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路000 號告訴人住處前人行道上,公然以「幹你娘」、「龜兒子」及「浩呆」等語辱罵告訴人,以此貶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前開侮辱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866號卷第3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