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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6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晴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晴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晴穎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 年3 月5 日)前為之,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案    由│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6 年10月7 日              │106 年12月17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查│案號│106 年度速偵字第4907號      │107 年度偵字第128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2072號      │108 年度桃簡緝字第1 號      │
│實│    │                            │                            │
│審├──┼──────────────┼──────────────┤
│  │判決│107 年1 月24日              │108 年3 月7 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2072號      │108 年度桃簡緝字第1 號      │
│判├──┼──────────────┼──────────────┤
│決│確定│107 年3 月5 日              │108 年4 月15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6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