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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6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共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7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志皓(原名王志浩)前⑴於100 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又於同年間,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2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6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⑶又於同年間,同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⑷又於同年間,同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各2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⑸又於同年間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⑹又於同年間,同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⑺又於101 年間,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⑻又於101 年間,因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⑼又於同年間,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71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⑽又於同年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月確定。前開⑴至⑹等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另上述⑺至⑽等罪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是前述案件合計共應執行8 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7 月7 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213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王志皓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6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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