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庭豪(原名簡旭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庭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庭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簡庭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 至6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2319號卷第2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4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部分,雖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末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 至6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3年8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日期 │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4日 │105年1月29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5 年度毒偵字│署105 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偵字第 │ │ │第468號 │第468號 │5467、6660、9389│ │ │ │ │號、105 年度毒偵│ │ │ │ │字第1213、1896、│ │ │ │ │2199號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45│ │ 實 │ │663號 │663號 │4號 │ │ 審 ├──┼────────┼────────┼────────┤ │ │日期│105年8 月4日 │105年8 月4日 │108年5 月30日 │ ├──┼──┼────────┼────────┼────────┤ │ 確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日期│105年8月29日 │105 年8 月29日 │108年7月1日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11025 號(已執畢│11026 號(已執畢│10968號 │ │ │) │) ├────────┤ │ │ │ │編號3 至6 所示之│ │ │ │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 │ │ │ │法院105 年度訴字│ │ │ │ │第454 號判決定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8 │ │ │ │ │年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2月22日 │105年3月7日 │105年3月7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 │ │5467、6660、9389│5467、6660、9389│5467、6660、9389│ │ │號、105 年度毒偵│號、105 年度毒偵│號、105 年度毒偵│ │ │字第1213、1896、│字第1213、1896、│字第1213、1896、│ │ │2199號 │2199號 │2199號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 │ 實 │ │454 號 │454 號 │454 號 │ │ 審 ├──┼────────┼────────┼────────┤ │ │日期│108年5 月30日 │108年5 月30日 │108年5 月30日 │ ├──┼──┼────────┼────────┼────────┤ │ 確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日期│108年7月1日 │108年7 月1日 │108年7 月1日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68號 │ │ ├──────────────────────────┤ │ │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 │ │ │454 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