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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重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369

8 號、第25894 號、第27489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1785號、第

2396號、第2397號、第2399號、第24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重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重光明知無意亦無能力支付車資及償還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鄭宗茂等人陷於錯誤,而詐取及詐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及借款。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重光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蕭榮祥、劉成家、鮑文貴、鄭宗茂、卓金珠、蔡州文、游彌高、莊明全、楊哲豪分別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及被害人郭春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卓金珠所提計程車乘車證明、告訴人鄭宗茂所提計程車乘車證明、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莊明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楊哲豪)、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8 月23日刑生字第1070062480號鑑定書、監視器翻拍照片暨說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公務電話紀錄、計程車乘車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7 月23日刑生字第1080059908號鑑定書、告訴人劉成家持用之計程車照片、行車紀錄器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行車記錄器檔案翻拍暨車資翻拍照片(告訴人莊明全)、欣桃大旅社住宿登記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參考)。查本件被告所詐得現金部分,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所詐得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該當於刑法第339 條第2 項所稱之利益。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分別係基於一個犯罪意思決定,在同一犯罪計畫中為之,各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而均屬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各侵害同一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編號①);於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3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上字第319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②);於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編號③);於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59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編號④);於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編號⑤);於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編號⑥);於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7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號⑦);於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0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編號⑧);前開編號①至⑦案件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1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並與編號⑧案件之罪刑接續執行後,於105 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106 年3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10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多係詐欺取財罪,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然其於本案又犯詐欺罪,足見其有一定特別之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延長矯正期間,以助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需,且就其所犯之罪之最低本刑予以加重,尚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造成對其人身自由過苛之侵害,經核仍有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尋正途獲取財物,為牟得非分之財及不法利益,並利用他人善意,填己慾壑,而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造成一定之財損,且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所為均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不知省惕,猶飾詞為支付其母療養院費用之借款而觸法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傳喚證人即被告陳重光之胞兄陳建儒到庭證述其母療養院費用僅伊一人所支出等語,被告始坦承其前開所言不實在乙節,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足認其事後仍圖卸責,未見悔意,,難認其犯後態度為佳,暨其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犯行,分別詐得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現金借款及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然上開借款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車資無從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是就上揭詐取借款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上揭詐得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因該不法利益之性質無從諭知沒收,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文              │
│    │被害人  │                                                          │            │                  │
├──┼────┼─────────────────────────────┼──────┼─────────┤
│1   │鄭宗茂  │陳重光於107 年6 月13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1.借款1 萬元│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74號,招攬鄭宗茂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並要求乘車│。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至新北市新店區耕莘醫院,其於途中向鄭宗茂佯稱因朋友車禍,需│            │3 月,如易科罰金,│
│    │        │借款處理賠償問題云云,致鄭宗茂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2.車資1,030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                                                          │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
│2   │卓金珠  │陳重光於107 年6 月15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借款3,600 │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57號,招攬卓金珠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並要求乘車至│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新北市汐止區國泰醫院後,向卓金珠佯稱仍欲搭乘卓金珠之計程車│            │3 月,如易科罰金,│
│    │        │返回桃園,陳重光下車後距10分鐘復返回,再向卓金珠佯稱因朋友│2.車資1,345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車禍,需借款處理賠償問題云云,致卓金珠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嗣陳重光│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下車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
│3   │郭春長  │陳重光於107 年6 月15日下午1 時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57巷│1.借款5,000 │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1 號,招攬郭春長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計程車,要求乘車至│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桃園市桃園區榮民總醫院後,向郭春長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            │3 月,如易科罰金,│
│    │        │理賠償問題云云,致郭春長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2.車資1,665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嗣陳重光返回後,復佯稱│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因錢不夠,欲前往桃園市○○區○○街0 段00號向友人借款云云,│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然陳重光到達上址處下車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載送服務利益,郭春長始悉遭騙。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
│4   │莊明全  │陳重光於107 年6 月21日下午4 時16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龍泉二│1.借款5,000 │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街65號,招攬莊明全所駕駛車牌號碼不詳計程車,並要求乘車至新│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北市汐止區國泰醫院後,向莊明全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            │3 月,如易科罰金,│
│    │        │償問題,且欲搭乘莊明全之計程車返回桃園,並於回程時一併支付│2.車資2,700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車資及還款云云,致莊明全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然陳重光到達上址處下車│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
│5   │游彌高  │陳重光於107 年7 月8 日下午4 時19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借款1 萬4,│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83號,招攬游彌高所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計程車,並要求乘車至臺│000 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北市士林區新光醫院後,向游彌高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            │3 月,如易科罰金,│
│    │        │償問題,待回程時一併還款及支付車資云云,致游彌高誤認陳重光│2.車資1,400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嗣陳重光返回後,復佯稱欲前往臺北市○○區○○街000 號處向│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友人取款云云,然陳重光到達上址下車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
│6   │楊哲豪  │陳重光於107 年7 月12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1.借款7,000 │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240 號,招攬楊哲豪所駕駛車牌號碼不詳計程車,並要求乘車至新│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北市汐止區國泰醫院後,向楊哲豪佯稱因弟弟車禍,且忘記帶錢包│            │3 月,如易科罰金,│
│    │        │,需借款處理賠償問題云云,致楊哲豪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2.車資1,800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陳重光復佯稱│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欲前往臺北市○○區○○街000 號尋弟弟之女友取款償還云云,然│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陳重光到達上址處下車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送服務利益。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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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州文  │陳重光於107 年8 月12日下午5 時19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延平街│1.借款1,800 │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36號,招攬蔡州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並要求乘車│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至桃園市中壢區天晟醫院後,向蔡州文佯稱仍欲搭乘計程車返回新│            │3 月,如易科罰金,│
│    │        │北,且因朋友車禍,需借款處理賠償問題,待回程時一併還款及支│2.車資1,390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付車資云云,致蔡州文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而詐│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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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成家  │陳重光於108 年6 月13日下午5 時18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1.借款1 萬元│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2 段293 之1 號處,招攬劉成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並要求乘車至桃園市楊梅區怡仁醫院後,向劉成家佯稱因朋友車│            │3 月,如易科罰金,│
│    │        │禍,需借款處理賠償問題云云,致劉成家(起訴書此處誤載為鮑文│2.車資2,800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貴,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返回,復│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向劉成家佯稱要前往桃園市龜山區林口長庚醫院尋人取款,然劉成│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家駕車載送陳重光至前開醫院,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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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鮑文貴  │陳重光於108 年6 月18日下午3 時48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1.借款1,500 │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2 段77號附近,招攬鮑文貴所駕駛車牌號碼不詳計程車,並要求乘│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車至桃園市桃園區天晟醫院後,向鮑文貴佯稱因朋友車禍,需借款│            │3 月,如易科罰金,│
│    │        │處理賠償問題云云,致鮑文貴誤認陳重光有支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2.車資1,348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嗣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元。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                                                          │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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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蕭榮祥  │陳重光於民國108 年6 月29日晚間7 時1 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1.借款2 萬2,│陳重光犯詐欺取財罪│
│    │        │北大道6 段81之2 號附近,招攬蕭榮祥所駕駛車牌號碼不詳計程車│  000 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並要求乘車至新北市板橋區某處後,再指示蕭榮祥駕車前往桃園│            │3 月,如易科罰金,│
│    │        │市桃園區敏盛綜合醫院後,向蕭榮祥佯稱因朋友車禍,須借款處理│2.車資900 元│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賠償問題,並保證賠償完後,再搭乘蕭榮祥之前開計程車返回新北│。          │1 日。未扣案如左列│
│    │        │市板橋區某處,並支付車資及還款云云,致蕭榮祥誤認陳重光有支│            │所示編號⒈之犯罪所│
│    │        │付車資及還款之能力及意願,而提供載送服務及借貸右列款項,嗣│            │得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陳重光下車後未返回,而詐得右列現金、應付車資之載送服務利益│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未扣案如左列所│
│    │        │                                                          │            │示編號⒉之犯罪所得│
│    │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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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4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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