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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89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郁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錦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行內被告姓名「卓錦鴻」之記載,均更正為「卓錦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行內被告姓名誤載為「卓錦鴻」應更正為「卓錦源」,然該判決之當事人欄已正確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已可辨認被告為何人,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89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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