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1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方楷烽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秉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秉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秉璋因犯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 日以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4 年,於107 年5月30日判決確定在案(下稱甲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03 年6 月間至105年6月20日止更犯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9日以110年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乙案),爰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與刑法第75條之1 ,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甲案,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 日以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4 年,於107 年5月30日判決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03 年6 月間至105年6月20日止更犯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9日以110年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前開各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另犯乙案,已於110 年9月9 日確定,而聲請人於乙案確定後6 個月內,即於110年11 月11日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犯證券交易法案件之緩刑宣告,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11 月10日桃檢俊壬110執聲2411 字第1109112880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可佐,依刑法第75條第2 項規定,自屬有據。又受刑人因犯甲案而受緩刑宣告前,於103年6月至105年6月20日止故意犯乙案,並於甲案之緩刑期間內,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復經最高法院於110 年9月9 日駁回上訴而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受刑人甲案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1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