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育昌
- 選任辯護人
- 賴以祥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雅文
- 選任辯護人
- 曾益盛 律師
林翔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育昌、邱雅文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楊育昌、邱雅文對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違反法定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