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原簡字第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羅文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7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柏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壹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賴柏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43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1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 年內之109 年11月18日晚間某時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開構成累犯之罪名均不相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法益侵害亦屬有別,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不予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案既未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自無庸於主文中贅載構成累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漠視政府嚴禁毒品犯罪之誡命,顯然欠缺戒除毒品之決心;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亦未實際侵害他人法益;並考量被告之品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袋(驗餘淨重0.9718公克),經警送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 年1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文鴻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497號
    被      告  賴柏鈞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柏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
    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原簡字第8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7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
    。
二、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1
    月18日晚間某時,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居
    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1
    月18日晚間11時19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前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稱毛重1.1
    600公克,淨重0.9720公克),復經其同意採驗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柏鈞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45360)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
    案毒品經送檢驗,亦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同分局
    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榮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孟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原簡字第6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