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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鄭吉雄陳囿辰陳布衣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麗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4日所為109 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22218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55 條之27第1 項後段雖規定: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然該條項係置於「沒收特別程序」專編,並非規定於沒收被告財產之一般沒收程序,且依該條項立法理由說明,所謂「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係為避免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之程序延滯所生不利益,而明定僅就參與人財產沒收事項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部分,並非指對於本案被告財產沒收事項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亦不及於本案判決部分。又刑法沒收新制,本質上為干預人民財產之處分,屬於刑法規定之一環,應認其性質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較為相近,且除單獨宣告沒收之情形外,沒收與罪刑間即具有一定之依存關係,在訴訟上倘合一審判,而未割裂處理,自難謂為違法。故上訴權人縱僅就沒收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相關連之本案判決仍屬有關係之部分,亦應視為已經上訴(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即被告林麗真雖僅就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提起上訴,然若捨犯罪事實之認定,沒收亦將失其依據,兩者實為不可分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 項規定,相關連之本案判決仍屬有關係之部分,亦應視為已經上訴,均屬本案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等罪,且屬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3 月,並宣告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諭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 萬元均沒收,除沒收部分應予撤銷(詳後述)以外,其餘部分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所示),另補充證據:上訴人於本院二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及自白、證人陳嘉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9頁至第62頁、第81頁至第91頁)。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沒收之電腦主機並非上訴人所有,而是陳嘉河所有,請求發還予陳嘉河等語。

四、經查:

(一)「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對上訴人論處上開罪名,並就上訴人所為犯行之犯罪情節及量刑基礎,於判決理由中均具體說明(詳如附件所示),而量處上開刑度,且宣告緩刑2 年,並諭知上述緩刑附帶條件,其認事用法皆無違誤,且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亦無明顯違法之情事。是以,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撤銷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之理由及沒收」部分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訴人於警詢中所述(見偵字卷第24頁),其販賣電子菸液約獲利1 萬元,此即為上訴人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原判決雖對上訴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 萬元,然認犯罪所得金錢若為新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而未為追徵之諭知,固非無見。惟刑法諭知沒收之標的,於「原客體」不存在時,將發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此時即有施以替代手段,對被沒收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沒收其替代價額,以實現沒收目的之必要,不因沒收標的之「原客體」為現行貨幣,或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說明,原判決就犯罪所得僅宣告沒收而未諭知追徵其價額,於法容有未合。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菸液、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均為上訴人所有供本案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此據上訴人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207 頁),且電子菸液部分未經主管機關為沒入銷燬之處分,是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原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說明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宣告沒收,然未於主文中為相對應之諭知,亦屬不當。

3.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主機,原判決亦認屬上訴人所有供本案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同上述行動電話之情形,於事實及理由欄說明應予沒收,然未在主文中諭知)。而上訴人固於警詢中稱本案於其住處扣押之物皆為其所有,並在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位中簽名(見偵字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35頁至第43頁),惟於提起上訴後主張上述電腦主機為其配偶陳嘉河所有,且陳嘉河並未參與本案犯行(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0頁),則上述電腦主機是否為上訴人所有之物,而合於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要件,顯有疑問。證人即上訴人配偶陳嘉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述電腦主機是我所有,由我出資購買,上訴人平常會使用這台電腦,但我一般不會關心他使用電腦做何事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83頁至第86頁),其證述即與上訴人之上訴主張相符。又姑且不計入折舊,電腦主機之價值至多為新臺幣數萬元,證人陳嘉河應不致為此價值不高之財產利益,背負偽證罪責而為虛偽陳述,是本院認其證述應為可採。故依卷內現存之事證,實難認為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主機確屬上訴人所有,亦無法斷定陳嘉河參與本案犯行,自不得逕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說明上述電腦主機應予沒收之記載,即有違誤,上訴人以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4.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電子菸液,係桃園市政府人員在網路上向上訴人購得,且其中2 瓶已因檢驗用罄,此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衛藥字第1080023526號、第1080002235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研字第1080001122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等附卷為憑(見偵字卷第149 頁、第167 頁至第173 頁),已非上訴人所有,亦不屬違禁物,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5.從而,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有其依據以外,如前所述,另有其他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並宣告沒收、追徵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主機既未經本院諭知沒收,依上開規定,自應予發還,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育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家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  │檢驗報告出處    │搜扣編號│
├──┼──────────────┼───┼────────┼────┤
│ 一 │VOODOO VAPE Revenge (SALT)│7 瓶  │偵字卷第169 頁  │1       │
│    │3.5%                        │      │(同第171 頁)  │        │
├──┼──────────────┼───┼────────┼────┤
│ 二 │BLVK UNICORN NICOTINE SALT  │13瓶  │偵字卷第169 頁  │2       │
│    │(APPLE )35MG              │      │(同第171 頁)  │        │
├──┼──────────────┼───┼────────┼────┤
│ 三 │Quintion東京ばな奈「見ぃつけ│1 瓶  │偵字卷第269 頁  │3       │
│    │たっ」                      │      │                │        │
├──┼──────────────┼───┼────────┼────┤
│ 四 │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35MG│5 瓶  │偵字卷第269 頁  │4       │
├──┼──────────────┼───┼────────┼────┤
│ 五 │RELX悅刻–霧化烟彈3%        │1967瓶│偵字卷第253 頁至│5 至17  │
│    │                            │      │第255 頁、同卷第│        │
│    │                            │      │270 頁至第279 頁│        │
├──┼──────────────┼───┼────────┼────┤
│ 六 │ALTERNATIVE SMOKING FNL F.n.│30瓶  │偵字卷第280 頁  │18      │
│    │LaBs(ICEGRAPE)50MG/G      │      │                │        │
├──┼──────────────┼───┼────────┼────┤
│ 七 │FAMILy TEA茶族烏龍茶        │33瓶  │偵字卷第280 頁  │19      │
│    │OOLONG TEA 35mg             │      │                │        │
├──┼──────────────┼───┼────────┼────┤
│ 八 │Hot Head PREMIUM E-JUICE    │36瓶  │偵字卷第281 頁  │20      │
│    │38MG                        │      │                │        │
├──┼──────────────┼───┼────────┼────┤
│ 九 │USALT NATURAL               │31瓶  │偵字卷第282 頁  │21      │
├──┼──────────────┼───┼────────┼────┤
│ 十 │DR.EROST 50MG               │6 瓶  │偵字卷第283 頁  │22      │
├──┼──────────────┼───┼────────┼────┤
│十一│Guava FRESH                 │10瓶  │偵字卷第284 頁  │23      │
├──┼──────────────┼───┼────────┼────┤
│十二│SMOOTHIE JUICE(THAL TEA)  │6 瓶  │偵字卷第284 頁  │24      │
│    │25MG                        │      │                │        │
├──┼──────────────┼───┼────────┼────┤
│十三│TRIPLE MINT 35MG            │10瓶  │偵字卷第285 頁  │25      │
├──┼──────────────┼───┼────────┼────┤
│十四│HALO霞龍電子烟烟油          │31瓶  │偵字卷第285 頁至│26      │
│    │                            │      │第286 頁        │        │
├──┼──────────────┼───┼────────┼────┤
│十五│DR SALT SERV MOJITO 35MG    │19瓶  │偵字卷第287 頁  │27      │
├──┼──────────────┼───┼────────┼────┤
│十六│BLVK UNICORN LYCHEE 35MG    │18瓶  │偵字卷第287 頁  │28      │
├──┼──────────────┼───┼────────┼────┤
│十七│BLVK UNICORN STRAWBERRY     │5 瓶  │偵字卷第288 頁  │29      │
│    │35MG                        │      │                │        │
├──┼──────────────┼───┼────────┼────┤
│十八│BLVK UNICORN HONEYDEW 35MG  │5 瓶  │偵字卷第288 頁  │30      │
├──┼──────────────┼───┼────────┼────┤
│十九│BLVK UNICORN GRAPE 35MG     │8 瓶  │偵字卷第289 頁  │31      │
├──┼──────────────┼───┼────────┼────┤
│二十│BLVK UNICORN TABACCO CUBAN  │11瓶  │偵字卷第289 頁  │32      │
│    │CIGAR 35MG                  │      │                │        │
├──┼──────────────┼───┼────────┼────┤
│二一│FRUIT LOOP SALT             │68瓶  │偵字卷第249 頁至│33至36  │
│    │                            │      │第251 頁        │        │
├──┼──────────────┼───┼────────┼────┤
│二二│Redtea RTVAPE SALT GOOD     │10瓶  │偵字卷第249 頁  │37      │
│    │e-liquids(Baileys)38mg    │      │                │        │
├──┼──────────────┼───┼────────┼────┤
│二三│藍帽MILKMAN 35MG            │23瓶  │偵字卷第251 頁至│38      │
│    │                            │      │第253 頁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搜扣編號│
├──┼──────────────────┼────┤
│ 一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            │39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搜扣編號│
├──┼──────────────────┼────┤
│ 一 │IRONMASK廠牌電腦主機1 台            │40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  │檢驗報告出處    │搜扣編號│
├──┼──────────────┼───┼────────┼────┤
│ 一 │VOODOO VAPE Revenge (SALT)│2 瓶  │偵字卷第169 頁  │41      │
│    │3.5%                        │      │(同第171 頁)  │        │
├──┼──────────────┼───┼────────┼────┤
│ 二 │BLVK UNICORN NICOTINE SALT  │2 瓶  │偵字卷第169 頁  │42      │
│    │(APPLE )35MG              │      │(同第171 頁)  │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真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22218 號),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經被
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麗真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
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附表二編號1
    、2 之數量均更正為2 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麗真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
    許可,即任意輸入扣案之藥品,損及我國主管機關對藥品衛
    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刑法
    第41條第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而本案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
    科罰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依
    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
    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然
    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
    定,另諭知被告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
    元。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
      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
      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
      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
      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
      ,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
      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上開
      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
      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
      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
      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
      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
      一所示非法輸入之禁藥,目前扣押於本院贓物庫保管,且
      卷內亦無證據可證上開禁藥業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
      規定沒入銷燬,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開扣案物既尚未經
      行政機關處以沒入銷燬之處分,且性質屬被告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自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之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
      部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
      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
      ,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電子菸油共4 瓶,均係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向被告購得,已
      非屬被告所有(其中2 瓶已因檢驗用罄),又現行法令僅
      規定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須依藥品列管,並未禁止製
      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是扣案電子菸液非屬違禁
      物,依前開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宜由行政機關依法沒
      入或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電子菸油之犯罪所得
      共為新臺幣1 萬元,有被告民國108 年7 月23日警詢筆錄
      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2218 號卷第24頁),為被告之犯罪
      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意旨,犯罪所得之金錢若為新
      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
      徵其價額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
    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鑑定結果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7         │Nicotine陽性│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3        │同上        │
│    │35MG                              │          │            │
├──┼─────────────────┼─────┼──────┤
│3   │Quintion 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 │1         │同上        │
│    │」                                │          │            │
├──┼─────────────────┼─────┼──────┤
│4   │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 35MG     │5         │同上        │
├──┼─────────────────┼─────┼──────┤
│5   │RELX悦刻-霧化烟彈 3%              │1967      │同上        │
├──┼─────────────────┼─────┼──────┤
│6   │ALTERNATIVE SMOKING FNL F.n .     │30        │同上        │
│    │LaBs( ICEGRAPE)50MG/G             │          │            │
├──┼─────────────────┼─────┼──────┤
│7   │FAMILy TEA 茶族烏龍茶 OOLONG TEA  │33        │同上        │
│    │35mg                              │          │            │
├──┼─────────────────┼─────┼──────┤
│8   │Hot Head PREMIUM E-JUICE 38MG     │36        │同上        │
├──┼─────────────────┼─────┼──────┤
│9   │USALTNATURAL( MilkStrawberry) 30mg│31        │同上        │
│    │、 50mg                           │          │            │
├──┼─────────────────┼─────┼──────┤
│10  │DR.EROST 50MG                     │6         │同上        │
├──┼─────────────────┼─────┼──────┤
│11  │Guava FRIESH                      │10        │同上        │
├──┼─────────────────┼─────┼──────┤
│12  │SMOOTHIE JUICE(THAL TEA)25MG      │6         │同上        │
├──┼─────────────────┼─────┼──────┤
│13  │TRIPLE MINT 35MG                  │10        │同上        │
├──┼─────────────────┼─────┼──────┤
│14  │HALA霞龍電子烟烟油                │31        │同上        │
├──┼─────────────────┼─────┼──────┤
│15  │DR SALT SERV MOJITO 35MG          │19        │同上        │
├──┼─────────────────┼─────┼──────┤
│16  │BLVK UNICORN LYCHEE 35MG          │18        │同上        │
├──┼─────────────────┼─────┼──────┤
│17  │BLVK UNICORN STRAWBERRY 35MG      │5         │同上        │
├──┼─────────────────┼─────┼──────┤
│18  │BLVK UNICORN HONEYDEW 35MG        │5         │同上        │
├──┼─────────────────┼─────┼──────┤
│19  │BLVK UNICORN GRAPE 35MG           │8         │同上        │
├──┼─────────────────┼─────┼──────┤
│20  │BLVK UNICORN TAVACCO CUBAN CIGAR  │11        │同上        │
│    │35MG                              │          │            │
├──┼─────────────────┼─────┼──────┤
│21  │FRUIT LOOP SALT                   │68        │同上        │
├──┼─────────────────┼─────┼──────┤
│22  │Redtea RTVAPE SALT GOODe-liquids( │10        │同上        │
│    │Baileys) 38mg                     │          │            │
├──┼─────────────────┼─────┼──────┤
│23  │藍帽MILKMAN 35MG                  │23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同上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2       │Nicotine陽性│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2       │同上        │
│    │35MG                              │        │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2218號
    被      告  林麗真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麗真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液,屬於
    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不得隨意輸入,如未經許可擅自輸入
    ,即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不得販賣,仍基於輸入、販賣上
    揭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11
    日止,接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內,
    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向大陸地區
    之年籍不詳、帳號「NiuB_Vape 」之賣家,以每瓶新臺幣(
    下同)100 元至600 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購入附表一、二所
    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再由該賣家委請不知情之國
    際快遞公司,將電子菸液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地區後交予林
    麗真收受,隨後林麗真自10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
    11日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內,以
    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使用其申設
    之「vape_cat」帳號刊登「【蒸氣喵】正品馬來西亞小綠人
    鹽小煙非RELX nrx myle 阿克索zero myle 」、「【蒸氣喵
    】美國原裝B1vk獨角獸鹽非MYLE MT NRX C601 ZERO 阿克索
    」、「【蒸氣喵】香芬用香精MIT 冬瓜檸檬芒果草莓堅果花
    生30ML非小綠人888333丁鹽」等販賣訊息,以每瓶售價400
    元至600 元價格,將電子菸液販售給不特定顧客,以此方式
    在上揭期間內,非法輸入、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
    。嗣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8 年1 月3 日下標購買而取得
    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並送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
    結果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並於108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30
    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前揭居處
    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電子菸液、SAMSUNG 牌
    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IRON
    MASK牌電腦主機1 部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林麗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之供述                  │                        │
├──┼────────────┼────────────┤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1 、被告販賣含有尼古丁之│
│    │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產品之事實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2 、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均│
│    │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扣押物│    含有Nicotine成分之事│
│    │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    實                  │
│    │局藥物化妝品檢查抽驗紀錄│                        │
│    │表暨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2 月│                        │
│    │1 日FDA 研字第1080001122│                        │
│    │號、109 年4 月9 日FDA 研│                        │
│    │字第1080022048號、109 年│                        │
│    │7 月7 日FDA 研字第108002│                        │
│    │7203號檢驗報告、內政部警│                        │
│    │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                        │
│    │大隊109 年4 月24日保三壹│                        │
│    │警偵字第1090003722號函及│                        │
│    │其所附之檢驗報告書、109 │                        │
│    │年7 月20日保三壹警偵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之│                        │
│    │檢驗報告書各1 份        │                        │
├──┼────────────┼────────────┤
│3   │露天拍賣網頁擷圖、露天拍│1 、被告透過蝦皮拍賣網站│
│    │賣網站申登者、登入及交易│    購入附表一、二所示電│
│    │資料、蝦皮拍賣網頁擷圖、│    子菸液之事實        │
│    │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2 、被告利用露天拍賣網站│
│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販售電子菸液之事實  │
│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3646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支│                        │
│    │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會員基本資料及對應實體金│                        │
│    │融帳戶資料各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
    條第1 項販賣禁藥等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輸入、販
    賣前揭禁藥,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所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輸入禁藥
    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其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雖其
    實施之行為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其行為
    或有部分合致,且其犯罪目的單一,請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
    處斷。查扣案附表一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共2353
    瓶、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 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
    案犯行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至因鑑驗而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另
    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雖亦檢出尼古丁成分,惟已非被告所有
    ,亦毋庸宣告沒收。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自107 年12月間某
    日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已獲利1 萬元等語,堪認被告因而
    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 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詩心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鑑定結果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7         │Nicotine陽性│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3        │同上        │
│    │35MG                              │          │            │
├──┼─────────────────┼─────┼──────┤
│3   │Quintion 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 │1         │同上        │
│    │」                                │          │            │
├──┼─────────────────┼─────┼──────┤
│4   │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 35MG     │5         │同上        │
├──┼─────────────────┼─────┼──────┤
│5   │RELX悦刻-霧化烟彈 3%              │1967      │同上        │
├──┼─────────────────┼─────┼──────┤
│6   │ALTERNATIVE SMOKING FNL F.n .     │30        │同上        │
│    │LaBs( ICEGRAPE)50MG/G             │          │            │
├──┼─────────────────┼─────┼──────┤
│7   │FAMILy TEA 茶族烏龍茶 OOLONG TEA  │33        │同上        │
│    │35mg                              │          │            │
├──┼─────────────────┼─────┼──────┤
│8   │Hot Head PREMIUM E-JUICE 38MG     │36        │同上        │
├──┼─────────────────┼─────┼──────┤
│9   │USALTNATURAL( MilkStrawberry) 30mg│31        │同上        │
│    │、 50mg                           │          │            │
├──┼─────────────────┼─────┼──────┤
│10  │DR.EROST 50MG                     │6         │同上        │
├──┼─────────────────┼─────┼──────┤
│11  │Guava FRIESH                      │10        │同上        │
├──┼─────────────────┼─────┼──────┤
│12  │SMOOTHIE JUICE(THAL TEA)25MG      │6         │同上        │
├──┼─────────────────┼─────┼──────┤
│13  │TRIPLE MINT 35MG                  │10        │同上        │
├──┼─────────────────┼─────┼──────┤
│14  │HALA霞龍電子烟烟油                │31        │同上        │
├──┼─────────────────┼─────┼──────┤
│15  │DR SALT SERV MOJITO 35MG          │19        │同上        │
├──┼─────────────────┼─────┼──────┤
│16  │BLVK UNICORN LYCHEE 35MG          │18        │同上        │
├──┼─────────────────┼─────┼──────┤
│17  │BLVK UNICORN STRAWBERRY 35MG      │5         │同上        │
├──┼─────────────────┼─────┼──────┤
│18  │BLVK UNICORN HONEYDEW 35MG        │5         │同上        │
├──┼─────────────────┼─────┼──────┤
│19  │BLVK UNICORN GRAPE 35MG           │8         │同上        │
├──┼─────────────────┼─────┼──────┤
│20  │BLVK UNICORN TAVACCO CUBAN CIGAR  │11        │同上        │
│    │35MG                              │          │            │
├──┼─────────────────┼─────┼──────┤
│21  │FRUIT LOOP SALT                   │68        │同上        │
├──┼─────────────────┼─────┼──────┤
│22  │Redtea RTVAPE SALT GOODe-liquids( │10        │同上        │
│    │Baileys) 38mg                     │          │            │
├──┼─────────────────┼─────┼──────┤
│23  │藍帽MILKMAN 35MG                  │23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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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1         │Nicotine陽性│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         │同上        │
│    │35M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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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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