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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志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丞因犯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該形式上已執行之罪刑既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僅屬各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後於執行時應予扣除而已,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所侵害之法益種類、時間間隔、罪質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賭博                    │賭博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 千元,如易服│罰金新臺幣3 千元,如易服│                        │
│                │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1 日                    │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19日凌晨1 時許│105年12月30日           │                        │
│                │為警查獲前之某時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  │106年度偵字第2384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329號    │109年度簡字第82號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11日           │109年5月15日            │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 案    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329號    │109年度簡字第82號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7年1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                        │
├──┴─────┼────────────┼────────────┼────────────┤
│備註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3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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