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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4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鄧瑋琪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黃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黃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1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黃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1年4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8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4月28日入監執行,並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46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8月1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4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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