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波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波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波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李波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28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0年7月2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另就卷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觀之,受刑人於提起上訴時,皆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且未為數罪併罰(應為要求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意)。則受刑人既已透過此方式表達其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自無再令其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1日 109年7月24日 109年7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1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69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0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88號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8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26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10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3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202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