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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高羽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子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丑字第3151號之2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經本院裁定應執行之總刑期為5 年2 月確定,其中單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應不執行拘役,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丑字第3151號之2 執行指揮書執行前揭拘役有誤,爰請准予撤銷拘役,免為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所規定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其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規定,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其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之規定,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前揭所謂「裁判確定」,係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亦即係以被告所犯各該罪中,經最先判處罪刑確定之日,作為是否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基準日,在該基準日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係在該基準日之後所犯之罪,則無與該基準日之前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04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又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1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同法第51條第9 款所定之:「依第5 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 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如係各別犯罪,應接續執行而無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如裁判確定後再犯罪),縱所接續執行之刑期已超過3 年有期徒刑,且有拘役,仍無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⒈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3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於107 年5 月15日確定(下稱甲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署107 年執更字第1965號);⒉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007號、第115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00 日,於107 年2 月9 日確定(下稱乙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執丑字第3151號)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甲案中首先確定之判決日期係附表一編號3 之106年3 月1 日,而乙案中附表二編號1 至4 之犯罪日期雖均在上開甲案中首先確定之判決日期前所犯,然附表二編號5 之犯罪日期為106 年4 月12日,係在甲案中首先確定之判決日期(106 年3 月1 日)之後,而乙案之附表二編號1 至4 之罪既與附表二編號5 之罪已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無從再以附表二編號1 至4 之犯罪日期在甲案中首先確定之判決日期前所犯,逕認得與甲案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明異議人所犯之竊盜案件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未合,自無從與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應接續執行之。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因犯竊盜案件所處應執行拘役100 日,並無刑法第51條第9 款但書「不執行拘役」之適用,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上開所處拘役100 日,其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聲明異議人指摘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上開107 年度執丑字第315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案由        │確定判決    │宣告刑      │犯罪時間    │判決確定日  │
├──┼──────┼──────┼──────┼──────┼──────┤
│1   │槍砲彈藥刀械│臺灣高等法院│3年8月      │104 年12月31│107 年3 月8 │
│    │管制條例    │106 年度上訴│            │日          │日          │
│    │            │字第1823號  │            │            │            │
│    │            │            │            │            │            │
├──┼──────┼──────┼──────┼──────┼──────┤
│2   │肇事逃逸    │本院105 年度│1年         │105 年2 月12│106 年8 月3 │
│    │            │審交訴字第  │            │日          │日          │
│    │            │101 號      │            │            │            │
├──┼──────┼──────┼──────┼──────┼──────┤
│3   │毒品危害防制│本院105 年度│2月         │105 年11月3 │106 年3 月1 │
│    │條例        │壢簡字第2028│            │日          │日          │
│    │            │號          │            │            │            │
└──┴──────┴──────┴──────┴──────┴──────┘
附表二
┌──┬──────┬──────┬──────┬──────┬──────┐
│編號│案由        │確定判決    │宣告刑      │犯罪時間    │判決確定日  │
├──┼──────┼──────┼──────┼──────┼──────┤
│1   │竊盜        │106 年度易字│50日        │105 年12月22│107 年2 月9 │
│    │            │第1007號、第│            │日          │日          │
├──┤            │1157號      ├──────┼──────┤            │
│2   │            │            │30日        │106 年2 月6 │            │
│    │            │            │            │日          │            │
├──┤            │            ├──────┼──────┤            │
│3   │            │            │40日        │106 年2 月15│            │
│    │            │            │            │日          │            │
├──┤            │            ├──────┼──────┤            │
│4   │            │            │40日        │106 年2 月18│            │
│    │            │            │            │日          │            │
├──┤            │            ├──────┼──────┤            │
│5   │            │            │30日        │106 年4 月12│            │
│    │            │            │            │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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