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詩婷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467、21581、22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詩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楊詩婷與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楊詩婷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A)帳號提供予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詐,使附表所示告訴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內。楊詩婷於110年12月25日15時8分許,將帳戶內1萬6,000元(其中15,100元為附表編號1、2、4之告訴人所匯入者)轉帳至不知情之同居友人黃強龍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B)後,復於同日15時9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街00號統一超商金磚門市,持不知情之黃強龍上開中國信託帳戶B之提款卡將該1萬6,000元領出。復接續於同日17時18分、19分、20分、21分、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翁武門市,持其名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之提款卡,5次各提領2萬元,合計10萬元(將附表編號3、5、6之告訴人所匯入之10萬元全部領出)。再依「蔡詩婷」之指示,將上開所提領之11萬6,000元(其中11萬5,100元為附表編號1至6之告訴所匯入者),全數依「蔡詩婷」所提供之序號至超商櫃臺繳費,依該「蔡詩婷」所指示購買泰達幣。於同日18時43分許,將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所匯入款項其中1000元作為其報酬而轉帳出借給不知情之黃強龍之姊黃子玲。嗣經附表所示告訴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溪分局先後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檢察官就本院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被告楊詩婷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先後坦承其有申辦使用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上開中國信託帳戶B是其同居友人黃強龍所申辦,黃強龍將該中國信託帳戶B之存摺、提款卡交給其保管、使用,就本案黃強龍完全不知情,亦未獲取利益與報酬。其有於前開時、地,將其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之帳戶提供給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有依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之指示,先將匯入其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內之1萬6,000元,先轉帳至不知情之同居友人黃強龍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B後,再持不知情之黃強龍上開中國信託帳戶B之提款卡將該1萬6,000元領出,嗣又持其名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之提款卡,分5次各提領2萬元,合計10萬元,再依「蔡詩婷」之指示,將上開所提領之11萬6,000元,全數依「蔡詩婷」所提供之序號至超商櫃台繳費購買泰達幣。其有將其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之款項1,000元轉帳出借予黃子玲等情。惟其先後辯稱:其係上網找工作,看到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在臉書刊登之徵人廣告,其與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連絡後,該人稱工作內容是負責刷單、代購數位貨幣、幫指定商家增加銷量好評,付薪方式是提供名下帳戶供對方匯款操作,從其帳戶所提領匯入的錢,是幫客戶買泰達幣云云,否認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與犯行。惟查前開犯罪事實,分別據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7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指述其等被害情節甚詳,證人黃強龍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上開中國信託帳戶B之存摺、提款卡平時均係由其同居友人即被告保管、使用。被告本件使用其上開帳戶之情,其不知情等情,且有被告至超商提領上開款項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1張、黃強龍上開中國信託帳戶B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之客戶款基本資料1份、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宋繼唐之報警處理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影本、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等各1份、告訴人張宇翔之報警處理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通訊軟體臉書刊登、主頁、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翻拍照片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告訴人朱芷希之報警處理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翻拍照片各1份、告訴人林雪惠之報警處理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告訴人詹苡湞之報警處理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宅急便包裹、訂單明細、貨品照片各1份、告訴人王亞柔之報警處理資料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記錄截圖翻拍照片1份、告訴人曾珮瑜之報警處理資料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及吹風機盒子照片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32039號函暨檢附楊詩婷帳戶之110年10月25日至112年4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及客戶基本資料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黃子玲之全戶戶籍資料1份可稽。查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理。被告所稱:其係向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應徵工作,幫其購買泰達幣云云,惟依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稱:不知道「蔡詩婷」是誰?年籍資料為何?亦不知所稱客戶是誰云云,其顯然不知所稱雇主為何人或何一公司,更不知雇主、工作場所、公司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工作場所之所在及客戶為何人。又其於本院審理中另稱: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稱工作內容是:負責刷單、代購數位貨幣、幫指定商家增加銷量好評,付薪方式是提供名下帳戶供對方匯款操作,從其帳戶所提領匯入的錢,是幫客戶買泰達幣云云,依此所稱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所告知之工作內容,是提供被告名下帳戶,供對方匯款操作,以此幫指定商家增加銷量好評,並以提供名下帳戶供對方操作,作為所謂付薪之依據。係以提供帳戶供他人款項出入、操作之人頭帳戶。其所稱雇主,如係從事合法行業之人或公司,則就所稱代購、操作買賣泰達幣之業務,理應以從事該行業操作之雇主個人或公司所開立帳戶,為資金、款項流動之帳戶,方足以明資金是否真有匯入,是否有用在處理客戶委託事項,以明責任。被告既不知雇主真實身分、工作或業務之真實內容為何?而該自稱要雇用其工作之人,所稱工作內容又係以提供帳戶供操作,並以此作為付薪之依據,則由被告所稱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所告知之工作內容,即足以知悉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係要其提供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以供來源不明款項之匯入,再由其將款項提領後轉出或交付他人,即有以該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款項去向之可能。被告在未究明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之真實身分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之來源為何,即依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之指示,提供其上開帳戶供為上開告訴人被騙款項匯入之帳戶,被告並依該人指示將款項提領後,以上開方式阻斷追查該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其與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人有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甚明。被告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與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上開一洗錢行為,同時掩飾、隱匿附表編號1至6所示6告訴人被騙贓款之去向,應與其該洗錢行為所掩飾、隱匿之贓款中,最先所犯之附表編號1該次詐欺取財犯行一起評價,即就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一洗錢罪處斷。被告所犯洗錢罪,與附表編號2至7等6次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之。審酌被告提供其上開帳戶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成年人,供為本件附表編號1至7詐欺取財匯入、提領之用,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成年人,並以附表表編號1至7所示方式向各該告訴人施詐,使各該告訴人分別交付上開財物,詐得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其並以上開方式將附表編號1至6之款項提領掩飾、隱匿而不知去向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尚未與各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各告訴人損害,其警詢自陳高中肄業(以統號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為高職肄業),業物流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洗錢罪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2至7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拘役,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就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各該所定應執行之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32039號函暨檢附楊詩婷該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及客戶基本資料各1份所示:附表編號7所示告訴人匯入之8000元,其中1,000元經被告轉帳出借給不知情之黃強龍之姊黃子玲,其餘7,000元則因被告有欠繳稅費等項,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由該行解繳等情,則該8千元,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屬其所有,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地、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1 宋繼唐 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許,透過臉書與住於桃園市某處之告訴人宋繼唐聯繫,佯稱:販賣Nintendo Switch遊戲片,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使宋繼唐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網路轉帳匯款至所指定之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 110年12月25日14時49分許 1,100元 2 張宇翔 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透過臉書與居於臺中市某處之告訴人張宇翔聯繫,佯稱:販賣AIRPODS PRO及IPAD PRO,需匯款至所指定帳戶云云。使張宇翔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網路轉帳匯款至所指定之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 110年12月25日14時53分許 1萬2,000元 3 朱芷希 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110年12月24日20時許,透過臉書與居於高雄市某處之告訴人朱芷希聯繫,佯稱:販賣二手PRADA黑色皮包,需匯款至所指定帳戶云云,並於翌日15時5分許,提供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為匯款帳戶。使朱芷希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網路轉帳匯款至所指定之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 110年12月25日15時13分許 2萬6,000元 4 曾珮瑜 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透過臉書與居於臺北市某處之告訴人曾珮瑜聯繫,佯稱:販賣正品全新戴森吹風機,需匯款至所指定帳戶云云。使曾珮瑜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網路轉帳匯款至所指定之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 110年12月25日15時0分許 2,000元 5 林雪惠 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透過臉書與居於新竹市某處不知情之告訴人林雪惠之友人聯繫,佯稱:販賣愛馬仕包包,需匯款至所指定帳戶云云。該不知情之告訴人林雪惠友人轉知林雪惠,使林雪惠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網路轉帳匯款至所指定之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 110年12月25日15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50分許) 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4,000元) 6 詹苡湞 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110年12月25日14時30分許,透過臉書與居於新北市某處之告訴人詹苡湞聯繫,佯稱:販賣香奈兒短皮夾,需匯款至所指定帳戶云云。使詹苡湞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網路轉帳匯款至所指定之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 110年12月25日15時50分許 2萬4,000元 7 王亞柔 該臉書暱稱「蔡詩婷」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於110年12月25日17時29分許,透過臉書與居於新北市某處之告訴人王亞柔聯繫,佯稱:販賣香奈兒皮夾,需匯款至所指定帳戶云云。使王亞柔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網路轉帳匯款至所指定之楊詩婷上開中國信託帳戶A。 110年12月25日17時29分許 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