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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羅文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育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育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57號、第958號、第959號、第960號、第961號、第962號、第963號、第964號、第965號、第96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47號、第3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吸食器,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57號、第958號、第959號、第960號、第961號、第962號、第963號、第964號、第965號、第96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447號、第3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確分別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又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屬於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含袋重1.0210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173號卷第10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3頁) 2  白色結晶2包(驗前總淨重1.265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8日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174號卷第103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7頁)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2.490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47號卷第14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59頁)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5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47號卷第151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59頁) 5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8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70號卷第161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59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吸食器1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47號卷第141頁) 2 吸食器2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70號卷第149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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