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一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一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一翔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羅一翔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28日,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09年4月2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除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以外,其餘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毀損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6日 107年1月20日至 107年2月9日 107年2月6日至 107年3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542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42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365號 108年度易字第961號、第108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5日 109年3月12日 110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365號 108年度易字第961號、第108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5日 109年4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備註 一、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224號) 二、編號1已執行完畢(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23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39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