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京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京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京袁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楊京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1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475號卷第5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詐欺、強盜、洗錢防制法、殺人未遂及毀棄損壞等案件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雖非高,然犯罪時間並非相距甚遠,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得易服社會勞動,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強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5日 108年7月7日 109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55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42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4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12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04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84號 編號1至3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殺人未遂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2日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3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64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6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52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8月4日 110年8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簡字第52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8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13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0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109號 編號5至6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