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春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春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春財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鍾春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2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4、5、7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62號卷第5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及竊盜等案件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雖非高,然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4、5、7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47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47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1日 108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108年9月16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6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6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88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0日 ①107年12月14日8時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②108年1月27日 ①107年12月12日 ②108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31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6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8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竊盜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74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0月間某日 107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758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325號等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續字第1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6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77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44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110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72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77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0日 110年2月24日 111年3月8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0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03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