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春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春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春財(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應依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5月2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2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5、7、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附表編號1、3、6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2、4、5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7為違反森林法案件、附表編號8則為竊盜案件,且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為107年10月間至108年1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4、5、7、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春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0月16日 107年12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47號、107年度偵字第3282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47號、107年度偵字第3282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1日 108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108年9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6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6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88號 編號1至7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4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0日 ⑴107年12月14日上午8時40許回溯26小時內某時 ⑵108年1月27日 ⑴107年12月12日 ⑵108年1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8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100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1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31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811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6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8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號 編號1至7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48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違反森林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74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191號、108年度偵字第1075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325、335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6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24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77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0日 110年2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02號 編號1至7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