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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何啓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聲請書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沒字第1455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振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18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報告編號為D0000000號之鑑驗書各乙紙在卷足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113號卷第47頁反面、第135頁、第137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聲請書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沒字第1455號聲請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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