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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裕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裕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捷安特廠牌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多次因詐欺、侵占等財產犯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未能記取教訓,又因貪圖他人財物而下手行竊,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無證據顯示被告已賠償被害人李祥明所受損失等情節,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捷安特廠牌腳踏車1輛,並未扣案,且如前所述,無證據顯示被告已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074號
  被   告 林裕傑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
            樓(新北○○○○○○○○○)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裕傑於民國111年3月2日凌晨0時2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
    ○○路000號前,見李祥明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捷
    安特牌腳踏車1臺停放上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車輛得手後離去,嗣經李祥明發
    現上開腳踏車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裕傑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李祥明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監視
    器影像畫面截圖8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腳踏車,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李祥明,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 挺 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 純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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