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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0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敬之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宏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宏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宏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宏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7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雖曾經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其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並在上開外部性(即7年9月)及內部性(即7年4月)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廢棄物清理法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3月31日 108年10月下旬至108年11月6日 108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81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 年度壢簡字第1760號 109 年度訴字第460號 109 年度訴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9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5日 110年1月6日 110年1月6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6 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81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 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偽造文書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4日至108年11月15日 108年2月18日 108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89、25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27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 年度訴字第295號 109 年度竹東簡字第171號 109 年度訴字第13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1月29日 110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5月7日 110年7月9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6 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81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 月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日 108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9132、331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 年度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2日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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