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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5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曾耀緯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善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善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善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3、4、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必要性、受刑人具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5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朱善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2/14 111/04/10 111/03/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6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5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111年度簡字第3649號  判決日期 111/07/26 111/08/25 111/09/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 111年度簡字第36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30 111/10/20 111/10/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0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5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7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 (併科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3/22 000年0月間某日-    111/02/14 111/05/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48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08、1589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45號 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18號  判決日期 111/11/08 111/12/21 112/02/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45號 111年度訴字第43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3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2/13 112/01/17 112/06/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9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5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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