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宇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宇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