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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侯景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靖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靖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靖皓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於裁定前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傳真請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填具調查意見回覆表以書面表示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嗣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參酌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經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此時裁量所定刑期,應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為下限,且不得重於該等宣告刑加計其餘裁判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總和有期徒刑7年6月);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材罪,由此反映受刑人因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反覆提領、轉匯被害人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掌握帳戶內之款項,以此獲利,可知受刑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自我控制力薄弱,且此6次所犯時間接近,惟念其所犯各罪均能坦認犯行,知所悔悟,故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考量其復歸社會可能性,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屢次於執行完畢後復因詐欺案件獲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具有特別受矯治之必要性,兼衡刑事政策、犯罪預防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邱靖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7/09 110/07/28 110/07/03-110/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6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6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4日 112年03月24日 112年0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06 110/07/03 110/07/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6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6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4日 112年03月24日 112年0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112年04月27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6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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