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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曾耀緯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宗憲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查,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7月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9年7月7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附表編號3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等情,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宗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肇事逃逸等 竊盜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5/06  109/05/03 1.109/04/03 2.109/06/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63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23號、109年度偵字第3053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276、23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45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09/06/09 110/03/03 111/11/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38號 112年度訴字第471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7/07 110/04/27 112/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94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27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57號 (113執緝42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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