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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施敦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盛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盛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盛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

四、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聲字卷第9頁)。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為毒品犯罪,且編號2至5均為時間密接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1頁),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中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僅該罪有宣告併科罰金,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5年2月(共4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3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5日、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7日、110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89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號、第1624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89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號、第1624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89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號、第162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2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3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3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共6次)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6日、110年4月18日、110年2月17日、110年3月28日、110年4月3日 110年4月10日 110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89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號、第1624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899號、111年度偵字第697號、第1624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7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113年2月16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3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3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1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2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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