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4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曾淑君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智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智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昇因犯傷害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並未回覆意見,先予敘明。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的犯罪類型、間隔時間、預防需求、刑罰比例原則及恤刑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執行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許智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4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