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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5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呂宜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証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1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加重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19日,而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4月19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均為加重詐欺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為財產法益,且均係於111年4至5月間所犯,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5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90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67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31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8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9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6日 111年4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5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297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1日 備註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4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747、17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747、17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113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6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9號、111年度偵字第369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6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5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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