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鄭朝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柱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05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27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84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柱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柱豪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同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佐。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6月28日,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2年6月2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詐欺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0日 110年12月13日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0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6日 111年3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3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8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4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