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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彥年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田永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8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田永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田永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23時2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某友人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田永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刑案現場照片6張、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648號裁定令送勒戒處分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8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予以起訴,即無不合。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24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另案接續執行,於109年6月4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10年1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刑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本院審酌被告已有前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案件之執行情形,卻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罪質相同之犯行,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弱,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加重最低本刑亦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及刑之執行,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參以其之素行(不含前開累犯之前科部分)、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扣案之電子菸菸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等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參,然該電子菸菸彈1顆與被告本案犯行全然無涉,是檢察官聲請於本案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容有誤會,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海樵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09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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