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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9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華媚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靂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靂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靂生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林靂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經判決確定之編號1至7之罪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6日,而編號8至15之罪均係在該確定日前所犯。又附表編號3至15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考;另附表編號3至7之罪、編號8至13之罪、編號14、15之罪所受宣告刑,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1669號、第2010號、第15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2月、3月確定,依據上開說明,本院更定其應執行刑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本件受刑人於112年12月間涉犯1次竊盜罪,113年3月間涉犯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2次竊盜罪,犯罪時間相隔甚近,竊盜犯罪手法相近,分別侵害己身體法益及數財產法益,及施用毒品成癮性等為整體非難評價,衡以附表編號3至7、8至13、14及15所示之罪所受宣告刑,經定應執行刑如前述,依據上開說明,本院更定其應執行刑當受拘束,而該等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2之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4月,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暨受刑人具狀表示對於本件聲請無意見等語,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14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靂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9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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