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浩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2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A02(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提出聲請。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於附件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9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件編號1至8、10至16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件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件編號1至16所示罪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編號16之刑,與附件編號1至14、15所示之各罪業經定執行刑之總和,方無違法律之內部界限。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2年2月,總和為有期徒刑30年1月,而附件編號16所示之罪與附件編號1至14、15所示各罪前經定執行刑之總和則係10年,是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範圍應在2年2月至10年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8、10至16所示均係加重詐欺案件,僅編號9所示之罪為妨害秩序案件,其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且施行犯行之時間密集,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就其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除有期徒刑外,另有宣告併科罰金刑,惟非屬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併予說明。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本應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本案僅聲請就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極其有限,為免耗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故本院認顯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④有期徒刑1年6月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共5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5月21日 ②110年8月10日 ③110年8月4日 ④110年4月13日 ⑤110年11月5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8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73、774、775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3、1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63、30145、3666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63、30145、366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62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33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3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62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33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9月6日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4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8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81號 編號1至7,經雄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 編號1至14,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執行案號:基隆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34號(即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4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8月7日至17日 110年6月11、13、14、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63、30145、366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囊少連偵字第14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33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19日 111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33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6日 111年12月5日 112年2月16日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8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號 編號1至7,經雄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 編號1至14,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執行案號:基隆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34號(即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4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成年人與少年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1日 110年6月18日至7月9日 110年10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40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6、327號、111年度偵字第30513、307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1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1、162、175、207、2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5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3日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5日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是/是 備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9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15號 編號1至7,經雄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 編號1至14,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執行案號:基隆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34號(即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4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7月29日至31日 ①110年9月18日 ②110年9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46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0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8號 編號1至7,經雄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 編號1至14,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執行案號:基隆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34號(即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47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7月 ②有期徒刑1年5月 共2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2至18日 110年10月21日至25日 ①110年7月22、23、25、28、30日 ②110年8月11至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05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1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7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10月25日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86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35號(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214號) 編號1至7,經雄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5年。 編號1至14,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10月確定。執行案號:基隆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34號(即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47號) 編號 16 罪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2、4、5、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8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2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10日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65號(即新竹地檢114年度執更助字第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