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八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一六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乙○○、丙○○共同為贓物牙保,乙○○,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曾因犯竊盜罪,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徒刑完畢。於緣楊錫銓、林明輝意圖為自己及對方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共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及如附表二汽車上之五金等財物(楊錫銓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六0號判決確定,林明輝另行審結)。於九十年七月八日前某日,楊錫銓、林明輝透過乙○○居間介紹而牙保,將如附表二所示贓物,運至丙○○位於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四十號之住處,再經由丙○○、曾國鐘及羅兆堂共同將該等贓物牙保販售予陳文龍(曾國鐘、羅兆堂及陳文龍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為警於九十年七月八日查獲該等贓物,進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等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六0號),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本案被告等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件爰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有如下犯罪證據足以證明:
(一)被告乙○○、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林明輝、楊錫銓於本院中不利於前述被告等之陳述,及核與偵查中相符之自白陳述。
(三)證人即經檢察官指為共犯之曾國鐘於本院不利於被告等,且與被告等自白相符之證言。
(四)被害人甲○○之警詢筆錄。
(五)扣案且經被害人領回之如附表二所示贓證物。
三、核被告等所為均係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被告乙○○與丙○○間,丙○○另與曾國鐘、羅兆堂間,分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查乙○○曾因犯竊盜罪,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徒刑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足證,是被告乙○○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均年輕力壯,卻不思循正途以勞力賺取財物,所為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權利之法治態度,牙保之財物雖非鉅,惟該等五金財物,係被害人甲○○所有生意上之老本,加深被害人無法尋回贓物之可能,所幸已由被害人領回大部分,對於被害人損害仍非輕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另被告等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行,被告乙○○曾一度坦承犯行,被告丙○○則矢口否認犯行,均至本院最後審理期日時,始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經公訴人及被告等當庭協商罪刑,於公訴人及被告等均同意之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分別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日、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關於簡易程序之制度設計,因酌採英美法制國家關於「認罪(刑)協商」制度之精神,爰增修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賦予自白犯罪之被告得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及法院)之同意後,原則上法院應於該求刑或緩刑宣告範圍內為判決,該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之一第二項並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合理有效限制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權,被告所獲之被決刑度既符合其請求,復經檢察官之同意,被告自不得於事後復反悔而再行上訴,檢察官基於公權力「禁反言」之原則,及維護被告之信賴利益,亦不應推翻其同意而復行上訴,此方為簡易程序及「認罪(刑)協商」制度之原意。是本件既係於被告等求刑範圍內,且經檢察官之同意下,所為之科刑判決及緩刑宣告,依前述說明,被告等及公訴人即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罪態樣及 │被害人 │ │ │ │ │ │ 所得財物 │ │ ├──┼───┼─────┼──────┼────────┼────┤ │ 一 │林明輝│九十年七月│台北縣板橋市│(1)林明輝持T型 │甲○○ │ │ │楊錫銓│一日 │長江路二段三│ 工具把車門撬 │ │ │ │ │六時三十分│一一巷二十三│ 開,楊錫銓在 │ │ │ │ │ │號前 │ 外把風。 │ │ │ │ │ │ │(2)共同竊取 │ │ │ │ │ │ │ GJ-0一六七│ │ │ │ │ │ │ 號貨車及車上之│ │ │ │ │ │ │ 家庭五金一批(│ │ │ │ │ │ │ 如附表二) │ │ └──┴───┴─────┴──────┴────────┴────┘ 【附表二:經被告等牙保屬被害人甲○○所有之家庭五金物品一覽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 ├──┼─────┼──┼────╫───┼─────┼──┼────┤ │ 一 │勾子 │支 │一0九 ║六五 │錫箔紙 │盒 │十七 │ ├──┼─────┼──┼────╫───┼─────┼──┼────┤ │ 二 │塑膠籃子 │個 │ 六 ║六六 │碗夾 │個 │ 五 │ ├──┼─────┼──┼────╫───┼─────┼──┼────┤ │ 三 │面膜 │個 │ 二 ║六七 │塑膠鍋剷 │支 │ 七 │ ├──┼─────┼──┼────╫───┼─────┼──┼────┤ │ 四 │別針 │個 │十八 ║六八 │水管過濾 │個 │十八 │ │ │ │ │ ║ │網(大) │ │ │ ├──┼─────┼──┼────╫───┼─────┼──┼────┤ │ 五 │十尺鏈 │個 │ 六 ║六九 │水管過濾 │個 │二十八 │ │ │ │ │ ║ │網(中) │ │ │ ├──┼─────┼──┼────╫───┼─────┼──┼────┤ │ 六 │圖釘 │個 │十四 ║七十 │手持過濾網│支 │ 六 │ ├──┼─────┼──┼────╫───┼─────┼──┼────┤ │ 七 │二代吊衣架│個 │ 九 ║七一 │湯瓢 │支 │ 十 │ ├──┼─────┼──┼────╫───┼─────┼──┼────┤ │ 八 │訂書機 │個 │ 六 ║七二 │手持濾匙 │支 │ 三 │ ├──┼─────┼──┼────╫───┼─────┼──┼────┤ │ 九 │帽子 │頂 │ 四 ║七三 │不銹鋼湯匙│支 │二十二 │ ├──┼─────┼──┼────╫───┼─────┼──┼────┤ │ 十 │扇子 │個 │ 五 ║七四 │磨刀鐵棒 │支 │ 二 │ ├──┼─────┼──┼────╫───┼─────┼──┼────┤ │十一│50入濾污網│個 │十四 ║七五 │好洗抹布 │條 │ 十 │ ├──┼─────┼──┼────╫───┼─────┼──┼────┤ │十二│竹夾 │個 │三十三 ║七六 │布踏墊 │塊 │ 三 │ ├──┼─────┼──┼────╫───┼─────┼──┼────┤ │十三│健康手套 │雙 │七十四 ║七七 │塑膠掛勾 │個 │十九 │ ├──┼─────┼──┼────╫───┼─────┼──┼────┤ │十四│沐浴頭巾 │頂 │ 五 ║七八 │小銀湯匙、│支 │一二四 │ │ │ │ │ ║ │叉子 │ │ │ ├──┼─────┼──┼────╫───┼─────┼──┼────┤ │十五│安全帽內襯│個 │十五 ║七九 │高級把手套│包 │ 七 │ ├──┼─────┼──┼────╫───┼─────┼──┼────┤ │十六│新款鞋把 │支 │ 十 ║八十 │不銹鋼煎蛋│個 │ 六 │ │ │ │ │ ║ │模 │ │ │ ├──┼─────┼──┼────╫───┼─────┼──┼────┤ │十七│四角竹墊 │個 │ 八 ║八一 │梳子 │支 │ 四 │ ├──┼─────┼──┼────╫───┼─────┼──┼────┤ │十八│竹把套 │個 │ 一 ║八二 │大錢包 │個 │ 一 │ ├──┼─────┼──┼────╫───┼─────┼──┼────┤ │十九│童軍繩 │條 │ 四 ║八三 │痱子粉盒 │個 │ 五 │ ├──┼─────┼──┼────╫───┼─────┼──┼────┤ │二十│熊鍋墊 │個 │四十八 ║八四 │奶粉盒 │個 │ 一 │ ├──┼─────┼──┼────╫───┼─────┼──┼────┤ │二一│洗衣濾網 │個 │二十六 ║八五 │鞋墊 │支 │七十三 │ ├──┼─────┼──┼────╫───┼─────┼──┼────┤ │二二│菜刀 │把 │ 六 ║八六 │男用刮鬍刀│包 │ 七 │ ├──┼─────┼──┼────╫───┼─────┼──┼────┤ │二三│肉板 │塊 │ 九 ║八七 │小型置物盒│個 │ 六 │ ├──┼─────┼──┼────╫───┼─────┼──┼────┤ │二四│罐頭開罐器│個 │ 三 ║八八 │威靈頓速潔│盒 │ 五 │ │ │ │ │ ║ │精 │ │ │ ├──┼─────┼──┼────╫───┼─────┼──┼────┤ │二五│延長線 │個 │ 一 ║八九 │不銹鋼小湯│支 │十五 │ │ │ │ │ ║ │匙 │ │ │ ├──┼─────┼──┼────╫───┼─────┼──┼────┤ │二六│口罩 │個 │ 三 ║九十 │筷子盒 │包 │ 八 │ ├──┼─────┼──┼────╫───┼─────┼──┼────┤ │二七│針線包 │個 │十四 ║九一 │萬用鍋蓋頭│個 │ 二 │ ├──┼─────┼──┼────╫───┼─────┼──┼────┤ │二八│瓶刷 │個 │ 五 ║九二 │曬衣架及曬│包 │ 二 │ │ │ │ │ ║ │衣鏈 │ │ │ ├──┼─────┼──┼────╫───┼─────┼──┼────┤ │二九│跳繩 │條 │ 九 ║九三 │粘著掛鉤 │包 │ 四 │ ├──┼─────┼──┼────╫───┼─────┼──┼────┤ │三十│木刷 │個 │ 六 ║九四 │置杯架 │個 │ 一 │ ├──┼─────┼──┼────╫───┼─────┼──┼────┤ │三一│水果切板 │塊 │ 五 ║九五 │銀筷、銀匙│盒 │ 五 │ ├──┼─────┼──┼────╫───┼─────┼──┼────┤ │三二│橡皮圖章 │個 │ 三 ║九六 │沐浴手套 │個 │ 三 │ ├──┼─────┼──┼────╫───┼─────┼──┼────┤ │三三│飯匙 │個 │ 七 ║九七 │小筆記簿 │本 │ 三 │ ├──┼─────┼──┼────╫───┼─────┼──┼────┤ │三四│剝蒜器 │個 │ 八 ║九八 │衣夾 │包 │ 二 │ ├──┼─────┼──┼────╫───┼─────┼──┼────┤ │三五│保鮮膜 │盒 │ 六 ║九九 │訂書機組 │包 │ 一 │ ├──┼─────┼──┼────╫───┼─────┼──┼────┤ │三六│保護套 │個 │三十六 ║一00│動物圖小瓶│包 │ 二 │ │ │ │ │ ║ │粘膠(六支 │ │ │ │ │ │ │ ║ │裝)及白膠 │ │ │ ├──┼─────┼──┼────╫───┼─────┼──┼────┤ │三七│洋釘勾 │個 │ 二 ║一0一│修正液(一)│瓶 │ 三 │ │ │ │ │ ║ │、修正帶 │ │ │ │ │ │ │ ║ │(二) │ │ │ ├──┼─────┼──┼────╫───┼─────┼──┼────┤ │三八│衣架墊 │個 │ 三 ║一0二│鐵盤(五)、│個 │ 七 │ │ │ │ │ ║ │及內鍋(二)│ │ │ ├──┼─────┼──┼────╫───┼─────┼──┼────┤ │三九│壽司捲 │個 │ 五 ║一0三│鐵釘 │盒 │ 三 │ ├──┼─────┼──┼────╫───┼─────┼──┼────┤ │四十│濾除器 │個 │十二 ║一0四│鐵質過濾網│個 │ 四 │ ├──┼─────┼──┼────╫───┼─────┼──┼────┤ │四一│洗髮器 │個 │ 三 ║一0五│鍋蓋(二)、│個 │ 四 │ │ │ │ │ ║ │鍋墊(二) │ │ │ ├──┼─────┼──┼────╫───┼─────┼──┼────┤ │四二│保鮮夾 │個 │ 六 ║一0六│魔術二代吊│包 │ 二 │ │ │ │ │ ║ │衣架 │ │ │ ├──┼─────┼──┼────╫───┼─────┼──┼────┤ │四三│修正帶 │個 │ 九 ║一0七│廚房器具( │支 │ 六 │ │ │ │ │ ║ │碗夾、刮鱗│ │ │ │ │ │ │ ║ │刀、拍肉槌│ │ │ │ │ │ │ ║ │、磨刀棒、│ │ │ │ │ │ │ ║ │刷菜器) │ │ │ ├──┼─────┼──┼────╫───┼─────┼──┼────┤ │四四│剝殼器 │個 │十八 ║一0八│鋼碗(六)、│個 │十七 │ │ │ │ │ ║ │磁碗(十一)│ │ │ ├──┼─────┼──┼────╫───┼─────┼──┼────┤ │四五│魚刨 │個 │十四 ║一0九│大小磁盤 │個 │十七 │ │ │ │ │ ║│ │ │ │ ├──┼─────┼──┼────╫───┼─────┼──┼────┤ │四六│2入湯匙 │包 │四十 ║一一0│咖啡杯組 │盒 │ 一 │ │ │ │ │ ║ │ │ │ │ ├──┼─────┼──┼────╫───┼─────┼──┼────┤ │四七│小時鐘 │個 │ 六 ║一一一│玻璃杯組 │盒 │ 一 │ ├──┼─────┼──┼────╫───┼─────┼──┼────┤ │四八│鍋蓋 │個 │ 五 ║一一二│塑膠漏斗 │個 │ 二 │ ├──┼─────┼──┼────╫───┼─────┼──┼────┤ │四九│油網 │個 │ 一 ║一一三│彩色膠帶 │包 │ 一 │ ├──┼─────┼──┼────╫───┼─────┼──┼────┤ │五十│功夫球 │個 │十九 ║一一四│漱口杯 │個 │ 二 │ ├──┼─────┼──┼────╫───┼─────┼──┼────┤ │五一│玻璃杯 │個 │二十四 ║一一五│牙籤 │包 │ 三 │ ├──┼─────┼──┼────╫───┼─────┼──┼────┤ │五二│磁杯 │個 │ 九 ║一一六│鋁箔膠帶 │個 │ 二 │ ├──┼─────┼──┼────╫───┼─────┼──┼────┤ │五三│烏油池 │個 │三十八 ║一一七│水龍頭過濾│包 │ 二 │ │ │ │ │ ║ │棉 │ │ │ ├──┼─────┼──┼────╫───┼─────┼──┼────┤ │五四│磁碗 │個 │四十 ║一一八│奶粉填裝器│盒 │ 一 │ ├──┼─────┼──┼────╫───┼─────┼──┼────┤ │五五│碗 │個 │四十八 ║一一九│電話芳香片│片 │ 四 │ ├──┼─────┼──┼────╫───┼─────┼──┼────┤ │五六│筆心 │盒 │ 二 ║一二0│洗髮器 │個 │ 一 │ ├──┼─────┼──┼────╫───┼─────┼──┼────┤ │五七│口紅膠 │個 │ 八 ║一二一│沾膠手套、│個 │ 五 │ │ │ │ │ ║ │電話握把套│ │ │ │ │ │ │ ║ │、洗淨袋、│ │ │ │ │ │ │ ║ │止滑墊、浴│ │ │ │ │ │ │ ║ │帽(各一) │ │ │ ├──┼─────┼──┼────╫───┼─────┼──┼────┤ │五八│鐵筆盒 │個 │ 三 ║一二二│洗瓶刷、衣│個 │ 四 │ │ │ │ │ ║ │刷、開瓶器│ │ │ │ │ │ │ ║ │、洗鍋刷 │ │ │ │ │ │ │ ║ │(各一) │ │ │ ├──┼─────┼──┼────╫───┼─────┼──┼────┤ │五九│浴棉 │個 │ 七 ║一二三│童軍繩 │條 │ 一 │ │ │ │ │ ║ │ │ │ │ ├──┼─────┼──┼────╫───┼─────┼──┼────┤ │六十│耳機 │個 │ 二 ║一二四│噴水器 │個 │ 一 │ ├──┼─────┼──┼────╫───┼─────┼──┼────┤ │六一│白膠 │個 │二十一 ║一二五│鞋墊 │雙 │ 一 │ ├──┼─────┼──┼────╫───┼─────┼──┼────┤ │六二│S掛勾 │個 │ 七 ║一二六│飯匙 │個 │ 一 │ ├──┼─────┼──┼────╫───┼─────┼──┼────┤ │六三│果刨 │個 │ 六 ║一二七│剪刀 │支 │ 二 │ ├──┼─────┼──┼────╫───┼─────┼──┼────┤ │六四│洗滌袋 │包 │十四 ║一二八│塑膠置物吸│個 │ 一 │ │ │ │ │ ║ │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