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六九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六九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