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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六九三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六九三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交簡字第六九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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