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三一三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二0一九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為夫妻,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乙○○與被告甲○○竟基於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下午十八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二六號「威尼斯汽車賓館」第一0五室內發生性關係,嗣經被告甲○○之夫即告訴人丙○○查知後於同日下午十九時三十分許,報警至該汽車賓館臨檢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乙○○所為則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前段、同條後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當庭表示撤回對被告乙○○、被告甲○○之告訴,有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查:(一)告訴人丙○○對被告乙○○、被告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據告訴人丙○○於本院庭訊時請求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本院另行依法裁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本件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