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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杜逸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毒偵字第174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2173、3736

、4219、4389號)暨就竊盜等案件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8445

、98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8633、11993 、1232

2 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壬○○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殘餘海洛因塑膠袋參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四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參支又壹組、削尖吸管參支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六角板手、梅花板手、油壓剪、中型紅色破壞剪各壹支、攀爬安全繩索壹組、鐵條柒支均沒收;又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被告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期滿,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確定(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入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詎其毒癮未戒,基於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間某時起,至同年七月十三日某時止,在桃園縣龍潭鄉○○路○○段十一巷十九號邱木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連續在桃園縣龍潭鄉○○○街電動遊樂場廁所內、桃園縣大溪鎮○○路二五六巷工廠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經警依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大溪分局分別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㈡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詎被告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獨自或與邱家清、李玉龍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或基於幫助之意思為如附表二「行為內容及態檥」欄所示之竊盜或幫助竊盜之行為。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大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㈢被告明知李玉龍所持之內有吳志寬所有識別證一張、拍立得相機一台、及鉤式伏安計一台等物之書包型工具袋一只,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境內某處予以收受。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二、證據:

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部分

⑴被告於警訊、偵訊及本院調查、審理中之自白。

⑵警方採集被告尿液送驗之姓名編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被告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各五紙。

⑶如附表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毒品及施用毒品工具。

⑷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㈡連續加重竊盜犯行部分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

㈢收受贓物犯行部分

⑴被告於警訊、偵訊及本院調查、審理中之自白。

⑵證人李玉龍於警訊、偵訊中之陳述。

⑶證人吳志寬於警訊中之陳述。

⑷贓物領據一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如主文所示。經查前述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附表一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編號│  時間│  地點│  扣案物品│ 備註 │├──┼────────┼────────┼──────────┼────┤│ ㈠ │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桃園縣龍潭鄉聖亭│ │桃園縣警│││日十五時三十分許│路八德段十一巷十│ │察局平鎮││ │ │九號 │ │分局查獲│├──┼────────┼────────┼──────────┼────┤│ ㈡ │九十四年四月二日│桃園縣龍潭鄉高原│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桃園縣警││ │十六時五分許 │村橫岡下五十五號│他命用之吸食器1 支、│察局平鎮││ │ │前 │削尖吸管1支。 │分局查獲││ ├────────┼────────┼──────────┤ ││ │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 │││十時許 │分局之警備車上 │命2 包(1 為塑膠袋裝│ │││ │  │含袋毛重0.2 公克、1 │ ││ │ │  │為高速公路回數票所包│ ││ │ │  │裝含紙毛重0.2 公克及│ ││ │ │  │施用安非他命用之削尖│ ││ │ ││吸管3支。 │ │├──┼────────┼────────┼──────────┼────┤│ ㈢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桃園縣大溪鎮石園│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桃園縣警││ │五日二十三時十分│路二五六巷內工廠│他命用之吸食器2 支。│察局大溪││ │許  │ │ │分局查獲│├──┼────────┼────────┼──────────┼────┤│ ㈣ │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桃園縣龍潭鄉國聯│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桃園縣警│││日二十時四十分許│街三十一號前  │他命用之吸食器1 支、│察局平鎮││ │ │ │削尖吸管2 支、海洛因│分局查獲││ │ │ │殘渣袋3 個、安非他命│  ││ │ │ │殘渣袋1 個。 │  │└──┴────────┴────────┴──────────┴────┘附表二 :連續竊盜部分 94年度訴字第1035號┌─┬───┬───┬─────────────┬─────┬─────────┐│編│時 間│地 點│  行為內容及態樣 │所犯法條及│ 證據 ││號│ │ │ │偵查案號 │ │├─┼───┼───┼─────────────┼─────┼─────────┤│㈠│年3│桃園縣│被告明知李玉龍欲竊取小客車│⑴刑法第30│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8日│龍潭鄉│,竟基於幫助李玉龍之意思,│ 條、第32│ 審理中之自白。 ││ │時許│湧光路│駕車搭載李玉龍至右開地點後│ 0條第1項│⒉被害人丙○○於警││ │ │六二三│離開,而由李玉龍以不詳之方│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 │巷三弄│法下手竊取丙○○所有之CD-4│ 調查中(│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 │三八衖│379號自小客車1輛。 │ 本院卷中│⒋車輛協尋證明單。││ │ │青年城│ │ 警詢筆錄│ ││ │ │社區停│ │ ) │ ││ │ │車場 │ │ │ │├─┼───┼───┼─────────────┼─────┼─────────┤│㈡│年3│桃園縣│以其所有之鑰匙1把,竊取周 │⑴刑法第32│⒈證人范文賢於警詢││ │月日│桃園市│文群所有車號6310-HC號之自 │ 0條第1項│ 、偵訊中之陳述。││ │3時許│民權路│小客車1部,得手後據為己用 │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丁○○於警││ │ │一六二│,並於同年月17日凌晨1時許 │ 署94年度│ 詢中之陳述。 ││ │ │號前 │將該車借予友人范文賢使用,│ 偵字第86│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嗣范文賢於同日2時許駕駛上 │ 33號 │ 之自白。 ││ │ │ │開贓車為警查獲。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⒌桃園縣政府車輛協││ │ │ │ │ │ 尋證明單。 │├─┼───┼───┼─────────────┼─────┼─────────┤│㈢│年3│桃園縣│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⑴刑法第32│⒈證人范文賢於警詢││ │月日│龍潭鄉│之身體之兇器梅花板手1支, │ 1條第1項│ 、偵訊中之陳述。││ │某時 │雙連街│竊取梁荻香之夫游勝興所有車│ 第3款 │⒉證人梁荻香於警詢││ │ │五二九│牌號碼EH-5250之車牌1面,得│⑵桃園地檢│ 中之陳述。 ││ │ │巷五弄│手後並將該面車牌懸掛於上開│ 署94年度│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十二號│6310-HC號小客車上。 │ 偵字第86│⒋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 │ │ │ 33號 │ ─查獲車牌認可資││ │ │ │ │ │ 料。 ││ │ │ │ │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 │ 之自白。 │├─┼───┼───┼─────────────┼─────┼─────────┤│㈣│年3│桃園縣│徒手竊取己○○所有置於車號│⑴刑法第32│⒈證人范文賢於警詢││ │月日│中壢市│ L9-2452號車內之行車執照1 │ 0條第1項│ 、偵訊中之陳述。││ │7時20│中華路│張、駕駛執照1張、音響1組、│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己○○於警││ │分至同│與文化│測速器1台,得手後據為己有 │ 署94年度│ 詢中之陳述。 ││ │日17時│二路旁│,並將駕照、行照置於上開63│ 偵字第86│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30分間│ │10-HC號小客車內。 │ 33號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某時│ │ │ │ 之自白。 │├─┼───┼───┼─────────────┼─────┼─────────┤│㈤│年4│桃園縣│以徒手開啟被害人庚○○所有│⑴刑法第32│⒈證人林德松於警詢││ │月1日│龍潭鄉│車號DV-9951號自小客車車門 │ 1條第1項│ 中之陳述。 ││ │6時前│干城路│後,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 第3款 │⒉被害人庚○○於警││ │之某時│一九○│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1 │⑵桃園地檢│ 詢中之陳述。 ││ │ │號前 │支,啟動該車電門駛離。 │ 署94年度│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 │ │ │ 偵字第12│⒋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322號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輛認可資料。 ││ │ │ │ │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 │ 之自白。 ││ │ │ │ │ │⒍六角板手1支。 │├─┼───┼───┼─────────────┼─────┼─────────┤│㈥│年4│桃園縣│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⑴刑法第32│⒈證人林德松於警詢││ │月1日│楊梅鎮│之身體之兇器梅花板手1支, │ 1條第1項│ 中之陳述。 ││ │時至│中山路│竊取被害人巳○○所有車號LP│ 第3款 │⒉被害人巳○○於警││ │17時間│一二一│-7017號自小客車前車牌1面,│⑵桃園地檢│ 詢中之陳述。 ││ │之某時│巷附近│懸掛於上開DV-9951號自小客 │ 署94年度│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 │ │車上。 │ 偵字第12│⒋車籍作業系統─查││ │ │ │ │ 322號 │ 詢認可資料。 ││ │ │ │ │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 │ 之自白。 ││ │ │ │ │ │⒍梅花板手1支。 │├─┼───┼───┼─────────────┼─────┼─────────┤│㈦│年4│桃園縣│與邱家清乘坐上開DV-9951號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中之陳││ │月2日│龍潭鄉│自小客車(懸掛竊得之LP-701│ 1條第1項│ 述。 ││ │時 │高原村│7 號車牌)至前開地點之產業│ 第3款 │⒉證人林德松於警詢││ │ │八鄰南│道路旁,以壬○○所有,客觀│⑵桃園地檢│ 中之陳述。 ││ │ │坑附近│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油│ 署94年度│⒊共犯邱家清於警詢││ │ │路旁 │壓剪1支共同竊取被害人台灣 │ 偵字第12│ 中及部隊輔導長約││ │ │ │電力公司所有之電纜線100公 │ 322號 │ 談中之陳述。 ││ │ │ │尺。 │ │⒋被害人台灣電力公││ │ │ │ │ │ 司員工戊○○於警││ │ │ │ │ │ 詢中之陳述。 ││ │ │ │ │ │⒌贓物領據保管單。││ │ │ │ │ │⒍油壓剪1支。 ││ │ │ │ │ │⒎照片影本26張。 │├─┼───┼───┼─────────────┼─────┼─────────┤│㈧│年4│桃園縣│由被告把風,李玉龍持李某所│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4日│龍潭鄉│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7時│中原路│之兇器六角板手1把,撬開曾 │ 第3款 │⒉被害人寅○○於警││ │分許 │一段一│建龍所持有、使用,登記其母│⑵桃園地檢│ 詢中之陳述。 ││ │ │五六號│親楊春娥名義之車號ET-1416 │ 署94年度│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前 │號自小客車車門鎖(毀損部分│ 偵字第98│ ││ │ │ │未據告訴),再以六角板手啟│ 98號 │ ││ │ │ │動車輛電門,得手後二人再共│ │ ││ │ │ │乘離去。 │ │ │├─┼───┼───┼─────────────┼─────┼─────────┤│㈨│年4│桃園縣│被告明知李玉龍欲竊取小客車│⑴刑法第30│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9日│龍潭鄉│,竟基於幫助李玉龍之意思,│ 條、第32│ 審理中之自白。 ││ │至同年│中央街│駕車搭載李玉龍至右開地點後│ 條第1項 │⒉被害人辰○○於警││ │月日│底 │離開,而由李玉龍以不詳之方│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間某日│ │法下手竊取竊取辰○○所持有│ 調查中(│⒊贓物領據保管單。││ │之時│ │、使用,登記其姐葉秀蓮所有│ 本院卷中│⒋車輛協尋證明單。││ │許 │ │之車號JG-6271號自小客車1輛│ 警詢筆錄│⒌JG-6271號自小客 ││ │ │ │。 │ ) │ 車照片。 │├─┼───┼───┼─────────────┼─────┼─────────┤│㈩│年4│桃園縣│由被告把風,李玉龍持李某所│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日│楊梅鎮│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時許│新北路│之兇器六角板手1把,撬開王 │ 第3款 │⒉被害人甲○○警詢││ │ │九七號│獻臣所持有、使用,登記元昶│⑵桃園地檢│ 中之陳述。 ││ │ │前 │實業有限公司名義之車號3L-0│ 署94年度│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 │886號自小客貨車車門鎖(毀 │ 偵字第98│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再以六角│ 98號 │ ││ │ │ │板手啟動車輛電門,得手後二│ │ ││ │ │ │人再共乘離去。 │ │ │├─┼───┼───┼─────────────┼─────┼─────────┤││年4│桃園縣│被告明知李玉龍欲竊取小客車│⑴刑法第30│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日│龍潭鄉│,竟基於幫助李玉龍之意思,│ 條、第32│ 審理中之自白。 ││ │23時至│湧光路│駕車搭載李玉龍至右開地點後│ 0條第1項│⒉被害人未○○於警││ │同年月│六六五│離開,而由李玉龍以不詳之方│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27日7 │巷三八│法下手竊取竊取未○○所持有│ 調查中(│⒊ZV-3921號自小客 ││ │時間之│號前 │、使用,登記吳美花所有之車│ 本院卷中│ 車照片。 ││ │某時 │ │號ZV-3921號自小客車1輛。 │ 警詢筆錄│ ││ │ │ │ │ ) │ │├─┼───┼───┼─────────────┼─────┼─────────┤││年4│桃園縣│由被告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偵訊││ │月日│龍潭鄉│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 1條第1項│ 、本院審理中之自││ │3時│梅龍二│1支,插入丑○○所有停在該 │ 第3款 │ 白。 ││ │分許 │街六四│址,車號PM-5006號自小客車 │⑵桃園地檢│⒉被害人丑○○於警││ │ │號前 │之引擎鑰匙孔中啟動車輛後逕│ 署94年度│ 詢中之陳述。 ││ │ │ │自駕駛離去。 │ 偵字第84│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45號 │⒋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輛認可資料。 ││ │ │ │ │ │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⒍六角板手1支。 │├─┼───┼───┼─────────────┼─────┼─────────┤││年5│桃園縣│由被告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5日│大溪鎮│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時至│社角三│1支,插入癸○○所有停在該 │ 第3款 │⒉被害人癸○○於警││ │同年月│之四一│址,車號KB-9616號自小客車 │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6日9│號旁 │之車門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 調查中(│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時分│ │剪接電線發動引擎逕自駛離。│ 本院卷中│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間之某│ │ │ 警詢筆錄│ 車輛協尋受理報案││ │時 │ │ │ ) │ 單。 ││ │ │ │ │ │⒌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輛認可資料。 │├─┼───┼───┼─────────────┼─────┼─────────┤││年5│桃園縣│由被告持上開六角板手1支,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18日│大溪鎮│插入卯○○所有停在該址,車│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晚間至│南興里│號L5-6585號自小客車之車門 │ 第3款 │⒉被害人卯○○於警││ │同年月│西尾一│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剪接電│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日8│四之六│線發動引擎逕自駛離。 │ 調查中(│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時分│二號旁│ │ 本院卷中│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間之某│ │ │ 警詢筆錄│ 車輛協尋受理報案││ │時 │ │ │ ) │ 單。 ││ │ │ │ │ │⒌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輛認可資料。 │├─┼───┼───┼─────────────┼─────┼─────────┤││年5│桃園縣│由被告持上開六角板手1支,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日│平鎮市│插入乙○○所有停在該址,車│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22時至│大智街│號CQ-9232號自小客車之車門 │ 第3款 │⒉被害人乙○○於警││ │同年月│一○八│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剪接電│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日8│號對面│線發動引擎逕自駛離。 │ 調查中(│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時間之│ │ │ 本院卷中│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某時 │ │ │ 警詢筆錄│ 車輛協尋受理報案││ │ │ │ │ ) │ 單。 ││ │ │ │ │ │⒌車輛竊盜資料個別││ │ │ │ │ │ 查詢報表─查詢車││ │ │ │ │ │ 輛認可資料。 │├─┼───┼───┼─────────────┼─────┼─────────┤││年6│桃園縣│侵入全家福室內游泳池內(侵│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偵訊││ │月日│大溪鎮│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 0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下午某│瑞興里│手竊取申○○所有之電纜線數│⑵桃園地檢│ 白。 ││ │時 │十四鄰│段,並帶至林明群經營之木浴│ 署94年度│⒉證人林明群於警詢││ │ │缺仔段│桶工廠內剝下電纜線外皮,而│ 偵字第11│ 中之陳述。  ││ │ │二一之│取下其內之裸銅線12.5公斤。│ 993號 │⒊被害人申○○於警││ │ │一號(│ │ │ 詢中之陳述。  ││ │ │全家福│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 │ │室內游│ │ │⒌裸銅線及電纜線外││ │ │泳池內│ │ │ 皮之照片3張。 ││ │ │) │ │ │ │├─┼───┼───┼─────────────┼─────┼─────────┤││年6│桃園縣│以林明群所有之手電筒1支照 │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偵訊││ │月日│大溪鎮│明,利用其所有之攀爬安全繩│ 1條第1項│ 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時│瑞源里│索1組及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 │ 第3款 │ 白。 ││ │分許 │番仔寮│身體之兇器鐵條7支穿入電線 │⑵桃園地檢│⒉證人林明群於警詢││ │ │一○四│桿內爬上電桿上,再以其所有│ 署94年度│ 中之陳述。  ││ │ │號旁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之│ 偵字第11│⒊被害人台灣電力公││ │ │ │兇器紅色中型破壞剪1支剪下 │ 993號 │ 司員工子○○於警││ │ │ │台灣電力公司所有之電纜線 │ │ 詢中之陳述。 ││ │ │ │35公尺。 │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⒌紅色中型破壞1支 ││ │ │ │ │ │ 、手電筒1支、攀 ││ │ │ │ │ │ 爬安全繩索1組、 ││ │ │ │ │ │ 鐵條7支。 ││ │ │ │ │ │⒍照片15張。 │├─┼───┼───┼─────────────┼─────┼─────────┤││年6│桃園縣│先由「阿生」前往前開地點,│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日│龍潭鄉│以不詳方法破壞酉○○持有、│ 0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時至│中興路│使用,其弟藍世忠所有之車號│⑵平鎮分局│⒉被害人酉○○於警││ │同年月│三三六│CK-2977號自小客車車門門鎖 │ 調查中(│ 詢中之陳述。 ││ │日6│巷二七│,因無法發動,遂通知被告前│ 本院卷中│⒊龍潭汽車修理廠維││ │時間之│弄佛羅│來以剪接電線方式發動引擎而│ 警詢筆錄│ 修出貨單。 ││ │某時 │倫絲別│共同竊取後,由「阿生」逕自│ ) │⒋指認及汽車照片3 ││ │ │墅(即│駛離。 │ │ 張。 ││ │ │天龍社│ │ │ ││ │ │區)後│ │ │ ││ │ │方 │ │ │ │├─┼───┼───┼─────────────┼─────┼─────────┤││年7│桃園縣│由被告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⑴刑法第32│⒈被告於警詢、本院││ │月8日│龍潭鄉│傷害人之身體之兇器六角板手│ 1條第1項│ 審理中之自白。 ││ │21時至│富華街│1支,插入午○○所有停在右 │ 第3款 │⒉被害人午○○於警││ │同年月│三一五│址,車號HB-1431號自小客車 │⑵平鎮分局│ 詢中之陳述。 ││ │9日5│巷六弄│之車門鑰匙孔中開啟車後,再│ 調查中(│⒊桃園縣警察局車輛││ │時間之│口 │以該兇器插入發動引擎之鑰匙│ 本院卷中│ 行尋受理報案單。││ │某時 │ │孔中強行發動逕自駛離。(被│ 警詢筆錄│⒋藍支南於警詢中之││ │ │ │告使用上開車輛二、三日後,│ ) │ 陳述。 ││ │ │ │該車復為他人駛離開;嗣於同│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 │ │ │年月22日01時30分許,藍支養│ │ ││ │ │ │搭乘懸掛被害人辛○○失竊之│ │ ││ │ │ │5L-441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 │ │ ││ │ │ │由綽號「阿傑」之人駕駛之上│ │ ││ │ │ │開車輛為警查獲。)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5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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