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樂辰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晴翔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 年度偵字
16265 號)及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
字第179 號、94年度偵字第13634 號、95年度偵字第9839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684號),被告等自白犯罪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樂辰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年。
甲○○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於民國88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226號駁回上訴後確定,並於90年4 月4 日執行完畢,於翌日釋放。
㈡謝樂辰係「旺才國際翻譯社」之負責人,與甲○○、陳榮(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947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明知陳美葉等人(詳如附表臺灣人頭欄所示)並無與泰國人SIRIWONG SEREE等人(詳如附表假結婚之外籍人士欄所示)結婚之真意,謝樂辰或與甲○○(如附表編號3 至19)、或與陳榮(如附表編號1、2)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並持之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由甲○○介紹王欽城等人(詳如附表編號3 至19)予謝樂辰,由陳榮介紹陳美葉予謝樂辰、將莊月寶之證件、護照交予謝樂辰,由謝樂辰安排陳美葉等人至泰國辦理假結婚之事宜,陳美葉等人再赴泰國,在抵達泰國後,由謝樂辰之妻蔡玉梅(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4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所經營之「葩麗莎旅行社」負責接機,並聯絡並無結婚真意僅欲來台工作之SIRIWONG SEREE等人先在泰國辦結婚儀式、結婚登記,進而持向我國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為結婚認證後,陳美葉等人回國後即持相關結婚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使各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結婚、配偶等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戶籍謄本上,足生損害於戶政主管機關對於戶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SIRIWONG SEREE等人隨即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戶籍資料向我國境管機關申請入境簽證,使我國辦理入出境管理之公務員將其為陳美葉等人之配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入境許可之簽證,並發給該簽證,足以生損害於我國境管機關對簽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SIRIWONG SEREE等人入境後即與陳美葉等人共同持前開登載不實之戶籍資料至警察局辦理SIRIWONG SEREE等人之居留證事宜,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SIRIWONG SEREE等人分別為陳美葉等人之配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並發給SIRIWONG SEREE等人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足以生損害於我國外交機關對於護照管理之正確性及桃園縣警察局對於外僑管理之正確性(詳細過程詳如附表所示)。而甲○○、陳榮則於事後分別交付新臺幣 (下同)40,000 元至80,000元予陳美葉等人作為假結婚人頭之代價。嗣於93年3 月30日林和泰(通緝中)協同WIANG PHUMAK前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辦理延期居留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謝樂辰、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
三、本件被告2 人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2 人於審判期日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謝樂辰就上開犯行願受科處有期徒刑2 年,被告甲○○就上開犯行願受科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1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併案意旨另略以:被告謝樂辰、甲○○就附表編號3 、5 、7 至15、17至19之犯行與董建魁間有概括犯意聯絡,因認董建魁亦為共犯。然查:公訴人主要論據係依據被告甲○○警詢之供述,為其主要論據,然被告甲○○於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64號被告董建魁被訴違反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證述董建魁並不知道其等在從事仲介假結婚之業務等語明確,且董建魁亦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64號判決無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是以檢察官認董建魁與被告謝樂辰、甲○○間有共犯關係,顯係誤會,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刑法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214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姚重珍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台灣人頭│假結婚之外籍 │假結婚來台過程 │證據 │備 註 │ │號│ │人士 │ │ │ │ ├─┼────┼──────────┼──────────────┼────────────┼─────┤ │ │ │ │90年10月22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陳美葉、SIRIWONG SEREE│* 臺南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警卷P12-P13 │94年度偵字│ │ │ │ │,90年11月6 日再委由李碧雲公│ 、P15-P19) │第8684號併│ │ │ │ │證人於桃園地院認證,於90年11│2.臺南市警局居留案件申請│案 │ │ │ │ │月19日持上開結婚文件至臺南市│ 表影本(臺南地檢94 偵 │* 陳美葉經│ │1 │陳美葉 │SIRIWONG SEREE │安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8684,P14) 居留證影本│臺南地院以│ │ │ │ (王文里) │;SIRIWONG SEREE隨即向我國駐│ (警卷P20) ,陳美葉戶│95年度簡字│ │ │ │ │泰辦事處申請簽證,並於90年11│ 籍資料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第947 號判│ │ │ │ │月28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境後│ 、桃園地院認證書、泰國│處有期徒刑│ │ │ │ │於90年12月26日至臺南市政府警│ 結婚證書與結婚登記書(│2 月確定 │ │ │ │ │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臺南地檢93發查1526, │*SIRIWONG │ │ │ │ │ │ P22-30) │SEREE 已遣│ │ │ │ │ │ │送出境 │ ├─┼────┼──────────┼──────────────┼────────────┼─────┤ │ │ │ │90年12月11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莊月寶、PEDCHANG MANIT│* 臺南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警卷P2-5、P7│94年度偵字│ │ │ │ │,於91年1 月16日持上開結婚文│ -10 、93年度發查字第15│第8684號併│ │ │ │PEDCHANG MANIT │件至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辦│ 36號卷P64-65) │案 │ │2 │莊月寶 │(潘派森) │理結婚登記;PEDCHANG MANIT │2.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申請│* 莊月寶經│ │ │ │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表影本(臺南地檢94偵86│臺南地院以│ │ │ │ │,並於91年3 月4 日持上開簽證│ 84,P15) ,莊月寶戶籍│95年度簡字│ │ │ │ │入境,入境後於91年3 月29日至│ 資料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第947 號判│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 泰國結婚證書與結婚登記│處有期徒刑│ │ │ │ │證。 │ 書(臺南地檢93發查1526│3 月確定 │ │ │ │ │ │ ,P31-37), │*PEDCHANG │ │ │ │ │ │ │MANIT 已遣│ │ │ │ │ │ │送出境 │ ├─┼────┼──────────┼──────────────┼────────────┼─────┤ │ │ │ │92年1 月23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WANG NAGAMONPON 之自白│*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見93年度偵字第9826號│93年度核退│ │ │王欽城 │ │,於92年2 月10日持上開結婚文│ 卷P84-85) │偵字第179 │ │3 │ │WANG NAGAMONPON │件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辦│2.外僑居留證影本、外僑居│號併案 │ │ │ │(潘玉珍) │理結婚登記;WANG NAGAMONPON │ 留資料查詢、外僑口卡列│* 王欽城經│ │ │ │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印(93偵9826,P88-91 │本院以94年│ │ │ │ │,並於92年2 月20日持上開簽證│ 、本院95年度易緝字第 │度易字第14│ │ │ │ │入境,入境後於92年3 月6 日至│ 114號卷P55-61 ) │64號拘提中│ │ │ │ │桃園縣政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 │*WANG NAGA│ │ │ │ │留證。 │ │MONPON經本│ │ │ │ │ │ │院以94年度│ │ │ │ │ │ │字第1464號│ │ │ │ │ │ │通緝中 │ ├─┼────┼──────────┼──────────────┼────────────┼─────┤ │ │ │ │92年2 月14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WIANG PHUMAK之自白(見│*本案 │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93年度偵字第16265 號卷│*林和泰通 │ │ │ │ │,再委託我國民間公證人辦理結│ P20-22) │ 緝中 │ │ │ │ │婚證件認證,林和泰於同年3 月│2.外僑居留證影本(93偵 │*WIANG PHU│ │4 │林和泰 │WIANG PHUMAK │3 日持上開結婚文件至桃園縣桃│ 16265,P26)、警政署入│ MAK 已遣 │ │ │ │(即LIN WIANG ,魏如│園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出境管理局入出國日期證│ 送出境 │ │ │ │芳) │WIANG PHUMAK隨即向我國駐泰辦│ 本案被明書(同卷P58-59│ │ │ │ │ │事處申請簽證,並於92年3 月18│ 告)、林和泰戶籍資料(│ │ │ │ │ │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境後於同│ 同卷P62) │ │ │ │ │ │年4 月1 日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 │ ├─┼────┼──────────┼──────────────┼────────────┼─────┤ │ │ │ │92年3 月5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謝俊偉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41) │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3 月28日持上開結婚文│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辦│ 9826,P122),謝俊偉戶│號併案 │ │5 │謝俊偉 │PANATDA CHANGLOR │理結婚登記;PANATDA CHANGLOR│ 籍資料查詢(同卷P139)│* 謝俊偉由│ │ │ │(即HSIEH PANATDA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本院以95年│ │ │ │陳娜娜) │,並於92年4 月11日持上開簽證│ │度易字第14│ │ │ │ │入境,入境後於92年4 月23日至│ │35號審理中│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 │*PANATDA C│ │ │ │ │居留證。 │ │HANGLOR 通│ │ │ │ │ │ │緝中 │ ├─┼────┼──────────┼──────────────┼────────────┼─────┤ │ │ │ │92年3 月25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羅國秀、SITTHIJAK PHIT│* 桃園地檢│ │ │ │ │登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 HAK 之自白。(見94年度│94年度偵字│ │ │ │ │證,再於92年4 月17日委由臺北│ 偵字第9343號P20 、P29-│第13634 號│ │ │ │ │地院民間公證人林登偉辦理結婚│ 30、P71、P111-112) │併案 │ │ │ │ │證件認證,羅國秀於同年4 月14│2.警政署外僑居留資料查詢│* 羅國秀經│ │6 │羅國秀 │SITTHIJAK PHITHAK │日持上開結婚文件至臺北縣鶯歌│ (94偵9343,P39), 外│桃園地檢以│ │ │ │ (蔡家政) │鎮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SI│ 僑居留證影本(同卷P41 │94偵字9343│ │ │ │ │TTHIJAK PHITHAK 隨即向我國駐│ ),羅國秀戶籍謄本資料│緩起訴處分│ │ │ │ │泰辦事處申請入境簽證,並於92│ 與結婚登記申請書、泰國│確定。 │ │ │ │ │年4 月23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 結婚登記書與結婚證書影│*SITTHIJAK│ │ │ │ │境後於同年5 月19日與羅國秀共│ 本(同卷P121-132)、SI│PHITHAK 經│ │ │ │ │同至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 TTHIJAK PHITHAK 簽證影│本院以94年│ │ │ │ │外僑居留證。 │ 本(本院94易字945 號卷│度易字第94│ │ │ │ │ │ P78)。 │5 號判處有│ │ │ │ │ │ │期徒刑5 月│ ├─┼────┼──────────┼──────────────┼────────────┼─────┤ │ │ │ │92年3 月26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POONSANGA THIRAWAT之自│* 桃園地檢│ │ │ │ │登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 白(見93年度核退偵字第│93年度核退│ │ │ │ │證,於同年4 月19日持上開結婚│ 179 號卷P80-81)。 │偵字第179 │ │ │ │ │文件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號併案 │ │7 │李佳怡 │POONSANGA THIRAWAT │辦理結婚登記;POONSANGA THIR│ 9826,P106)、彭紹華簽│* 李佳怡經│ │ │ │(彭紹華) │AWAT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 證影本、警政署重入國許│本院以94年│ │ │ │ │簽證,並於92年7 月25日持上開│ 可影本(93核退偵179, │度易字第14│ │ │ │ │簽證入境,入境後於92年10月20│ P138-P142) 、外國人居│64號拘提中│ │ │ │ │日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 留停留案件申請書(本院│*POONSANGA│ │ │ │ │外僑居留證。 │ 95年度易字第114 號卷P7│THIRAWAT經│ │ │ │ │ │ 8 背面) │本院以94年│ │ │ │ │ │ │度易字第14│ │ │ │ │ │ │64號通緝中│ ├─┼────┼──────────┼──────────────┼────────────┼─────┤ │ │ │ │92年7 月31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陳祥德、SINEE SRIKHAML│*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UE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93年度核退│ │ │ │ │,於同92年9月1日持上開結婚文│ 第9826號卷P35 、本院94│偵字第179 │ │ │ │ │件至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辦│ 年度易字第820 號卷二P6│號併案 │ │ │ │ │理結婚登記;SINEE SRIKHAMLUE│ 2-64) │* 陳祥德經│ │8 │陳祥德 │SINEE SRIKHAMLUE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本院以95年│ │ │ │(陳可妮) │,並於92年9 月5 日入境,入境│ 9826,P125)、陳祥德戶│度簡字第66│ │ │ │ │後於92年9 月19日至桃園縣政府│ 籍資料查詢(同卷,P138│號判處有期│ │ │ │ │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徒刑5 月確│ │ │ │ │ │ 申請表(本院95年度易緝│定 │ │ │ │ │ │ 字第114號卷P78) │*SINEE SRI│ │ │ │ │ │ │KHAMLUE 經│ │ │ │ │ │ │本院以94年│ │ │ │ │ │ │度易字第14│ │ │ │ │ │ │64號通緝中│ │ │ │ │ │ │ │ ├─┼────┼──────────┼──────────────┼────────────┼─────┤ │ │ │ │92年8 月15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陳志明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115) │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9 月12日持上開結婚文│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辦│ 9826,P115)、陳志明戶│號併案 │ │9 │陳志明 │CHEN ATCHARAPHON │理結婚登記。CHEN ATCHARAPHON│ 籍資料查詢(同卷P141 │*陳志明、C│ │ │ │(彭惠美) │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後,│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HEN ATCHAR│ │ │ │ │於92年4 月28日入境,入境後於│ 關資料(見本院95年度易│APHO經本院│ │ │ │ │92年10月13日至桃園縣政府警察│ 緝字第114號卷P64-74) │以94年度易│ │ │ │ │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字第1464號│ │ │ │ │ │ │通緝中 │ ├─┼────┼──────────┼──────────────┼────────────┼─────┤ │ │ │ │92年9 月3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陳南分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61-P63 │93年度核退│ │ │陳南分 │ATCHARA TANGCHAI │,於同年月22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本院94年度易字第820 │偵字第179 │ │10│ │(陳安妮) │至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號卷P101-102) │號併案 │ │ │ │ │結婚登記,ATCHARA TANGCHAI尚│2.陳南分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陳南分經│ │ │ │ │入境前本件已被查獲。 │ 、法務部入出境資料聯結│本院以95年│ │ │ │ │ │ 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95│度簡字第66│ │ │ │ │ │ 年度易緝字第114 號卷P │號判處有期│ │ │ │ │ │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徒刑5 月確│ │ │ │ │ │ 關資料(見本院95年度易│定 │ │ │ │ │ │ 緝字第114 號卷P99 背面│*ATCHARA T│ │ │ │ │ │ -108) │ANGCHAI 無│ │ │ │ │ │ │入境資料 │ ├─┼────┼──────────┼──────────────┼────────────┼─────┤ │ │ │ │92年11月5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藍瑞鳳、SURIN PEEPATAM│*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月27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9826號卷P78-79、93年度│偵字第179 │ │ │ │ │至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核退字第1894號P24 、93│號併案 │ │11│藍瑞鳳 │SURIN PEEPATAM │結婚登記;SURIN PEEPATAM隨即│ 年度核退偵字第179 號卷│* 藍瑞鳳經│ │ │ │(藍有德) │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並│ P112、本院94年度易字第│本院以95年│ │ │ │ │於92年12月8 日持上開簽證入境│ 820號卷二P57-58) │度簡字第66│ │ │ │ │,入境後,因未通過外交部領事│2.結婚登記書及相關資料(│號判處有期│ │ │ │ │局面談,所以未取得外僑居留證│ 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第 │徒刑5 月確│ │ │ │ │。 │ 114號卷P136-142 ) │定 │ │ │ │ │ │ │*SURIN PEE│ │ │ │ │ │ │PATAM 經本│ │ │ │ │ │ │院以94年度│ │ │ │ │ │ │易字第1464│ │ │ │ │ │ │號通緝中 │ ├─┼────┼──────────┼──────────────┼────────────┼─────┤ │ │ │ │92年11月25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陳明玉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52-56、│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12月16日持上開結婚文│ 本院94年度易字第820 號│偵字第179 │ │12│陳明玉 │LOM TANKONKUN │件至臺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辦│ 卷P59-61) │號併案 │ │ │ │(陳威) │理結婚登記;LOM TANKONKUN 隨│2.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陳明玉經│ │ │ │ │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料、法務部入出境資料聯│本院以95年│ │ │ │ │並於92年10月8 日持上開簽證入│ 結作業(見本院95年度易│度簡字第32│ │ │ │ │境,入境後,因未通過外交部領│ 緝字第114 號卷P88 背面│7 號判處有│ │ │ │ │事局面談,所以未取得外僑居留│ -98 、P154) │期徒刑5 月│ │ │ │ │證。 │ │確定 │ │ │ │ │ │ │*LO0M TANK│ │ │ │ │ │ │ONKUN業經 │ │ │ │ │ │ │遣送出境。│ ├─┼────┼──────────┼──────────────┼────────────┼─────┤ │ │ │ │92年11月18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游能淵、APHAIRINJANTHA│* 桃園地檢│ │ │ │ │登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 KHOT之自白(見94年度偵│94年度偵字│ │ │ │ │證,再委由臺北地院民間公證人│ 字第9343號卷P20 、P29-│第13634 號│ │ │ │ │盧榮輝辦理結婚證件認證,游能│ 30、P71 、P107、P111-1│併案 │ │ │ │ │淵於同年12月8日持上開結婚文 │ 12 ) │* 游能淵、│ │ │游能淵 │APHAIRIN JANTHAKHOT│件至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辦│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4偵│APHAIRIN J│ │ │ │ (安岦) │理結婚登記;APHAIRINJANTHAKH│ 9343號卷P37-38、APHAIR│ANTHAKHOT │ │ │ │ │OT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 INJANTHAKHOT簽證影本(│分別經本院│ │ │ │ │證,並於92年12月16日持上開簽│ 同卷P43) 、內政部警政│以94年度易│ │ │ │ │證入境,入境後於93年2 月18日│ 署重入國許可影本(同卷│字945 號判│ │ │ │ │與游能淵共同至桃園縣政府警察│ P44) ,游能淵戶籍謄本│處有期徒刑│ │ │ │ │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資料、泰國結婚登記書與│5 月確定。│ │ │ │ │ │ 結婚證書影本(同卷P98-│ │ │ │ │ │ │ 105) ,桃園縣警局外國│ │ │ │ │ │ │ 人居留案件申請表(本院│ │ │ │ │ │ │ 94年易945 ,P85-91) │ │ ├─┼────┼──────────┼──────────────┼────────────┼─────┤ │ │ │ │92年12月9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蕭俊偉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43-44)│93年度核退│ │ │ │ │,於同93年1月2日持上開結婚文│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93偵│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辦│ 9826,P119)蕭俊偉戶籍│號併案 │ │14│蕭俊偉 │SAIFON MAIKANTHA │理結婚登記;SAIFON MAIKANTHA│ 資料查詢(同卷P140)、│* 蕭俊偉經│ │ │ │(張汝楓) │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本院以95年│ │ │ │ │,並於93年1 月10日持上開簽證│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度簡字第32│ │ │ │ │入境,入境後於93年1 月29日至│ 第114號卷P125-135) │7 號判處有│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 │期徒刑6 月│ │ │ │ │居留證。 │ │確定 │ │ │ │ │ │ │*SAIFON MA│ │ │ │ │ │ │IKANTHA 經│ │ │ │ │ │ │本院以94年│ │ │ │ │ │ │度易字第14│ │ │ │ │ │ │64號通緝中│ ├─┼────┼──────────┼──────────────┼────────────┼─────┤ │ │ │ │93年1 月8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陳雲龍、SUTTHIDA KAENP│*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HET 之自白(見93年度偵│93年度核退│ │ │陳雲龍 │SUTTHIDA KAENPHET │,於同93年2 月2 日持上開結婚│ 字第9826號卷P30-33、93│偵字第179 │ │ │ │(陳明娟,又稱蘇堤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年度核退字第1894號卷P2│號併案 │ │15│ │) │;SU TTHIDA KAENPHET隨即向我│ 8 、93年度核退偵字第17│* 陳雲龍經│ │ │ │ │國駐泰辦事處申請簽證,並於93│ 9 號卷P257、本院94年度│本院以95年│ │ │ │ │年2 月9 日持上開簽證入境,入│ 易字第820 號卷P103-105│度簡字第66│ │ │ │ │境後因外交部領事局面談未通過│ ) │號判處有期│ │ │ │ │,所以沒辦法辦理居留證。 │2.陳雲龍戶籍資料查詢、(│徒刑5 月確│ │ │ │ │ │ 93偵9826,P137);外僑│定 │ │ │ │ │ │ 入出境資料查詢、SUTTHI│*SUTTHIDA │ │ │ │ │ │ DA KAENPHET 簽證影本(│KAENPHET已│ │ │ │ │ │ 93核退1894,P29-30)、│遣送出境 │ │ │ │ │ │ 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 │ │ │ │ │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 │ │ │ │ │ │ 第114 號卷P108背面-114│ │ │ │ │ │ │ ) │ │ ├─┼────┼──────────┼──────────────┼────────────┼─────┤ │ │ │ │93年1 月9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WILAIWAN HANKUN 之自白│*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見95年度偵字第9839號│95年度偵字│ │ │張光顯 │WILAIWAN HANKUN │,於同年1 月29日持上開結婚文│ 卷P5-P7) │第9839號併│ │ │ │(張子葳) │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2.外僑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案 │ │ │ │ │張子葳隨即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 容顯示畫面、入出境查詢│* 張光顯經│ │16│ │ │請簽證,並於93年2 月5 日持上│ 結果、戶籍謄本(P28、 │本院以95年│ │ │ │ │開簽證入境,入境後於92年2 月│ P29、P47) │度壢簡字第│ │ │ │ │21日至桃園縣政警察局申請核發│ │1025號判處│ │ │ │ │外僑居留證。 │ │有期徒刑3 │ │ │ │ │ │ │月確定 │ │ │ │ │ │ │*WILAIWAN │ │ │ │ │ │ │HANKUN經桃│ │ │ │ │ │ │園地檢依職│ │ │ │ │ │ │權為不起訴│ │ │ │ │ │ │處分 │ ├─┼────┼──────────┼──────────────┼────────────┼─────┤ │ │ │ │93年2 月3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登│1.曾漢宗、AMPHAI JOMHONG│*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核退│ │ │ │ │,於同年月16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9826號卷P58-59、P74-75│偵字第179 │ │ │ │ │至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 │號併案 │ │17│曾漢宗 │ AMPHAI JOMHONG │結婚登記;AMPHAI JOMHONG隨即│2.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曾漢宗經│ │ │ │(即TZENG AMPHAI,曾│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請停留簽證│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本院以94年│ │ │ │安華) │,並於93年2 月28日持上開簽證│ 第114號卷P115-124) │度易字第14│ │ │ │ │入境,嗣於93年8 月11日出境後│ │64號判處有│ │ │ │ │,復於94年2 月17日入境,入境│ │期徒刑5 月│ │ │ │ │後於同年3 月4 日至臺北縣政府│ │確定 │ │ │ │ │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 │*AMPHAI JO│ │ │ │ │ │ │MHONG 經本│ │ │ │ │ │ │院以94年度│ │ │ │ │ │ │易字第1464│ │ │ │ │ │ │號通緝中 │ ├─┼────┼──────────┼──────────────┼────────────┼─────┤ │ │ │ │93年2月4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記│1.HO PRAKAMAS 之自白(見│* 桃園地檢│ │ │ │ │,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93年度偵字第9826號卷P7│93年度核退│ │ │ │ │於同93年2月19日持上開結婚文 │ 7) │偵字第179 │ │ │ │ │件至桃園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辦│2.HO PRAKAMAS 簽證影本、│號併案 │ │18│何玉成 │HO PRAKAMAS │理結婚登記;HO PRAKAMAS 隨即│ 何玉成戶籍資料查詢(93│* 何玉成經│ │ │ │(何思晴) │向我國駐泰辦事處申簽證,並於│ 核退偵179 ,P124-125、│本院以95年│ │ │ │ │93年2 月28日持上開簽證入境,│ P257)、外國人居留停留│度簡字第32│ │ │ │ │入境後於93年3 月22日至桃園縣│ 案件申請書、結婚登記申│7 號判處有│ │ │ │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 請書及相關資料(見本院│期徒刑6 月│ │ │ │ │。 │ 95 年 度易緝字第114 號│確定 │ │ │ │ │ │ 卷P77 背面、P82 背面-8│*HO PRAKAM│ │ │ │ │ │ 7) │AS經本院以│ │ │ │ │ │ │94年度易字│ │ │ │ │ │ │第1464號通│ │ │ │ │ │ │緝中 │ ├─┼────┼──────────┼──────────────┼────────────┼─────┤ │ │ │ │93年2 月4 日在泰國辦理結婚與│1.李俊義之自白(見93年度│* 桃園地檢│ │ │ │ │記,並經我國辦事處為結婚認證│ 偵字第9826號卷P66 、本│93年度核退│ │19│李俊義 │NITTAYA PROMRIN │,於同年月19日持上開結婚文件│ 院94年度易字第820 號卷│偵字第179 │ │ │ │ (李亞妮) │至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P106) │號併案 │ │ │ │ │結婚登記,後因本案被查獲在NI│2.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 李俊義經│ │ │ │ │TTAYA PROMRIN 入境前,NITTAY│ 料(見本院95年度易緝字│本院以95年│ │ │ │ │A PROMRIN 因而未入境。 │ 第114 號卷P143-150 ) │度簡字第66│ │ │ │ │ │ │號判處有期│ │ │ │ │ │ │徒刑5 月確│ │ │ │ │ │ │定 │ │ │ │ │ │ │*NITTAYA P│ │ │ │ │ │ │ROMRIN查無│ │ │ │ │ │ │入境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