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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132號、94年度偵字第149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2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 俊 成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595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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