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號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132號、94年度偵字第149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2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