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審易字第2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96年度審易字第2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審易字第251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