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11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138號、95年度偵字第100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累犯,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㈠被告乙○○前曾於民國8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87年8 月3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㈡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該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又所得稅法第3 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該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是若無稅法所稱之營利所得(販賣發票所得之代價,係其犯罪所得,非營利所得),自難認為會生有所謂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當無法科予逃漏稅捐之刑罰(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7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是若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71 年 度臺上字第7749號、85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三、四所示焜承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係歇業、或係虛設行號,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顯示附表三、四所示歇業公司及虛設行號公司有實際進出貨營業後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於此情形下,被告等自亦無成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而被告甲○○係自92年6 月間起開始擔任鈤升公司負責人,業具被告甲○○供述在卷,則其於91年間應無幫助逃漏稅捐之情事,是檢察官將附表三、四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歇業公司及鈤升公司於91年填載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併認被告等此部分涉犯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尚乏憑據,然此附表三、四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註:本件引用部分不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從而,以被告乙○○為錮興公司負責人部分,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為113 張(詳附表一),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稅捐金額為0000000 元;以被告甲○○為鈤升公司負責人部分,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為70張(詳附表二),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稅捐金額為0000000 元;㈢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1 種,故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惟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參照);㈣被告等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經修正,於95年5 月24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該條所定罰金,由15萬元提高為60萬元,被告等行為時法較修正後法律並無更加不利情事,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等行為時法為論罪科刑之依據;㈤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 條 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等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又刑法第41條第1 項亦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此項修正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亦屬法律變更,比較易科罰金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0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錮興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公司名稱 │ 銷項發票明細 │ 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金額 │張數 │金額 │稅額 │ ├──┼──────┼───┼───────┼───┼──────┼──────┤ │1 │廣有金屬企業│7 張 │1,981,690 元 │6 張 │1,933,690 元│96,68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廣盛金屬企業│8 張 │1,964,500 元 │7 張 │1,916,500 元│95,8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鈦貿科技股份│10張 │1,779,700 元 │10張 │1,779,700 元│88,98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杰遠企業有限│33張 │11,512,790元 │33張 │11,512,790元│575,639 元 │ │ │公司 │ │ │ │ │ │ ├──┼──────┼───┼───────┼───┼──────┼──────┤ │5 │青雲鑫業有限│12張 │6,544,500 元 │9 張 │6,519,500 元│325,975 元 │ │ │公司 │ │ │ │ │ │ ├──┼──────┼───┼───────┼───┼──────┼──────┤ │6 │長德科技股份│12張 │5,761,912 元 │18張 │8,619,062 元│430,953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全和信企業有│12張 │5,588,690 元 │12張 │5,588,690 元│279,435 元 │ │ │限公司 │ │ │ │ │ │ ├──┼──────┼───┼───────┼───┼──────┼──────┤ │8 │大綸塑膠企業│4 張 │2,000,010 元 │4 張 │2,000,010 元│100,001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圻隆實業股份│6 張 │1,768,780 元 │5 張 │1,763,780 元│88,18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恆藝室內裝修│5 張 │1,610,000 元 │4 張 │1,600,000 元│8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昆三實業有限│4 張 │1,002,000 元 │3 張 │1,000,000 元│50,000元 │ │ │公司 │ │ │ │ │ │ ├──┼──────┼───┼───────┼───┼──────┼──────┤ │12 │靖高有限公司│1 張 │224,710 元 │1 張 │224,710 元 │11,235元 │ ├──┼──────┼───┼───────┼───┼──────┼──────┤ │13 │致嘉國際有限│2 張 │30,400元 │1 張 │23,400元 │1,170 元 │ │ │公司 │ │ │ │ │ │ ├──┼──────┼───┼───────┼───┼──────┼──────┤ │14 │醒吾高中 │2 張 │495,000 元 │0 張 │0 │0 │ │ │ │ │ │ │ │ │ ├──┼──────┼───┼───────┼───┼──────┼──────┤ │15 │日盛專業洗衣│2 張 │335,500 元 │0 張 │0 │0 │ │ │店 │ │ │ │ │ │ ├──┴──────┼───┼───────┼───┼──────┼──────┤ │ 合計 │120 張│42,600,182元 │113 張│44,481,832元│2,224,093 元│ └─────────┴───┴───────┴───┴──────┴──────┘ 附表二:鈤升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公司名稱 │ 銷項發票明細 │ 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金額 │張數 │金額 │稅額 │ ├──┼──────┼───┼───────┼───┼──────┼──────┤ │1 │鑫業營造工程│14張 │10,837,516元 │14張 │10,837,516元│541,876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醒吾高中 │4 張 │2,925,000 元 │- │- │- │ │ │ │ │ │ │ │ │ ├──┼──────┼───┼───────┼───┼──────┼──────┤ │3 │宇學工程有限│19張 │2,670,650 元 │8 張 │2,616,200 元│130,810 元 │ │ │公司 │ │ │ │ │ │ ├──┼──────┼───┼───────┼───┼──────┼──────┤ │4 │金晟水電工程│6 張 │1,076,404 元 │2 張 │1,003,404 元│50,170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醒吾商專 │2 張 │713,000 元 │- │- │- │ │ │ │ │ │ │ │ │ ├──┼──────┼───┼───────┼───┼──────┼──────┤ │6 │和瀧營造有限│0 張 │0 │1 張 │750,000 元 │37,500 元 │ │ │公司 │ │ │ │ │ │ ├──┼──────┼───┼───────┼───┼──────┼──────┤ │7 │龍奎股份有限│0 張 │0 │3 張 │1,120,000 元│56,000 元 │ │ │公司 │ │ │ │ │ │ ├──┼──────┼───┼───────┼───┼──────┼──────┤ │8 │亞浩石材股份│0 張 │0 │2 張 │2,195,000 元│109,750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宏固營造工程│0 張 │0 │18張 │12,139,054元│606,955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世學股份有限│0 張 │0 │2 張 │2,307,000 元│115,350 元 │ │ │公司 │ │ │ │ │ │ ├──┼──────┼───┼───────┼───┼──────┼──────┤ │11 │圓通電信工程│0 張 │0 │9 張 │8,500,000 元│425,000 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奕維工程有限│0 張 │0 │1 張 │1,000,000 元│50,000元 │ │ │公司 │ │ │ │ │ │ ├──┼──────┼───┼───────┼───┼──────┼──────┤ │13 │安聯通電訊股│0 張 │0 │7 張 │6,000,000 元│300,002 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4 │其他 │27張 │396,110 元 │3 張 │795,000 元 │39,750元 │ │ │ │ │ │ │ │ │ ├──┴──────┼───┼───────┼───┼──────┼──────┤ │合計 │72張 │18,618,680元 │70張 │49,263,174元│2,463,163 元│ └─────────┴───┴───────┴───┴──────┴──────┘ 附表三: ┌──┬──────┬───────────┬─────────────────┬───────┐ │編號│公司名稱 │ 銷項發票明細 │ 申報扣抵明細 │備註 │ │ │ ├───┬───────┼───┬──────┬──────┤ │ │ │ │張數 │金額 │張數 │金額 │稅額 │ │ ├──┼──────┼───┼───────┼───┼──────┼──────┼───────┤ │1 │焜承有限公司│8 張 │1,482,800 元 │8 張 │1,482,800 元│74,140元 │擅自歇業 │ │ │ │ │ │ │ │ │ │ ├──┼──────┼───┼───────┼───┼──────┼──────┼───────┤ │2 │德高興有限公│24張 │14,687,223元 │24張 │14,687,223元│734,362 元 │虛設行號 │ │ │司 │ │ │ │ │ │ │ ├──┼──────┼───┼───────┼───┼──────┼──────┼───────┤ │3 │和廣整合行銷│20張 │8,744,602 元 │15張 │8,733,002 元│436,650 元 │申請停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4 │壹佰股份有限│15張 │6,012,283 元 │11張 │6,000,033 元│300,002 元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5 │擎宇企業有限│10張 │5,448,840 元 │10張 │5,448,840 元│272,442 元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6 │群松工程顧問│8 張 │5,285,250 元 │8 張 │5,285,250 元│264,263 元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 │ │ │ │ │ │ │ ├──┼──────┼───┼───────┼───┼──────┼──────┼───────┤ │7 │銡霖企業有限│8 張 │4,050,000 元 │8 張 │4,050,000 元│202,500 元 │擅自歇業 │ │ │公司 │ │ │ │ │ │ │ ├──┼──────┼───┼───────┼───┼──────┼──────┼───────┤ │8 │赫拉科技有限│6 張 │3,770,800 元 │6 張 │3,770,800 元│188,540 元 │擅自歇業 │ │ │公司 │ │ │ │ │ │ │ ├──┼──────┼───┼───────┼───┼──────┼──────┼───────┤ │9 │鈤升建設有限│1 張 │412,000 元 │1 張 │412,000 元 │20,600元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10 │鑫曜興業有限│9 張 │1,425,421 元 │0 張 │0 │0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11 │翔捷國際實業│1 張 │1,000,000 元 │0 張 │0 │0 │虛設行號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110 張│52,319,219元 │91張 │49,869,948元│2,493,499 元 │ └─────────┴───┴───────┴───┴──────┴──────────────┘ 附表四: ┌──┬──────┬───────────┬─────────────────┬───────┐ │編號│公司名稱 │ 銷項發票明細 │ 申報扣抵明細 │備註 │ │ │ ├───┬───────┼───┬──────┬──────┤ │ │ │ │張數 │金額 │張數 │金額 │稅額 │ │ ├──┼──────┼───┼───────┼───┼──────┼──────┼───────┤ │1 │全翔營造有限│13張 │1,898,687 元 │10張 │1,836,687 元│91,834元 │91年間 │ │ │公司 │ │ │ │ │ │ │ ├──┼──────┼───┼───────┼───┼──────┼──────┼───────┤ │2 │豪城旅館股份│6 張 │2,753,200 元 │3 張 │2,010,000 元│100,500 元 │91年間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 │香城大飯店股│10張 │4,117,500 元 │7 張 │3,990,000 元│199,500 元 │91年間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慶能營造股份│17張 │11,743,311元 │15張 │11,730,811元│586,541 元 │擅自歇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5 │昱揚設計工程│12張 │6,178,333 元 │12張 │6,178,333 元│308,917 元 │擅自歇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文心工程有限│7 張 │4,274,900 元 │7 張 │4,274,900 元│213,745 元 │擅自歇業 │ │ │公司 │ │ │ │ │ │ │ ├──┼──────┼───┼───────┼───┼──────┼──────┼───────┤ │7 │魯汀國際有限│3 張 │2,738,616 元 │3 張 │2,738,616 元│136,929 元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8 │政築工程企業│3 張 │2,061,680 元 │3 張 │2,061,680 元│103,084 元 │停業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 │鴻裕企業社 │13張 │1,634,348 元 │4 張 │1,601,340 元│80,067 元 │停業 │ │ │ │ │ │ │ │ │ │ ├──┼──────┼───┼───────┼───┼──────┼──────┼───────┤ │10 │花谷園藝有限│2 張 │928,793 元 │2 張 │928,793 元 │46,440元 │擅自歇業 │ │ │公司 │ │ │ │ │ │ │ ├──┼──────┼───┼───────┼───┼──────┼──────┼───────┤ │11 │富吉米國際行│3 張 │752,900 元 │3 張 │752,900 元 │37,645元 │涉嫌虛設行號,│ │ │銷股份有限公│ │ │ │ │ │已由國稅局調查│ │ │司 │ │ │ │ │ │中 │ ├──┼──────┼───┼───────┼───┼──────┼──────┼───────┤ │12 │世界大興業有│2 張 │560,100 元 │2 張 │560,100 元 │28,005元 │虛設行號 │ │ │限公司 │ │ │ │ │ │ │ ├──┼──────┼───┼───────┼───┼──────┼──────┼───────┤ │13 │神隱資訊股份│0 張 │0 │2 張 │2,799,600 元│139,980 元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91張 │39,642,368元 │73張 │41,463,760元│2,073,187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