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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2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審易字第2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96年度審易字第2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審易字第251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25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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