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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627號),被告於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復於87年間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7年度少連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前開二案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44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91年5 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併付保護管束。嗣於假釋期間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經撤銷前開假釋,於92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11日),並接續執行前開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95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J2-8072 號自用小貨車(該車為倪彩雲所有,並交其子甲○○使用,於96年3 月6 日上午7時1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29巷30號前遭人竊取),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於96年3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站前廣場,自「阿偉」處收受前開自小貨車駕駛、使用。嗣於96年3 月20日下午4 時許,乙○○駕駛前開自小貨車搭載陳益興、陳南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阿偉」共同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552 號前,即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上情,並扣得「阿偉」交付用以發動上開自小貨車之T 字起子1 把。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被害人甲○○及同被查獲者陳益興、陳南分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有事實欄所列之前案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收受贓物之時間甚短,且該車業已由被害人領回,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態樣、智識程度、平日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 項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T 字起子1 把支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甚明,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29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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