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及附表編號3 、4 、5 之部分,並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 項(修正前後)、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