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6之2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幫助詐欺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 月11日犯刑法第339 條、第30條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於96年6 月23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3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