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90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甲○○」名義簽名共玖枚、指印共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晚間8時30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巷8弄9號3樓,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為警查獲後,為掩飾身份,遭逮捕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冒名應訊之單一接續犯意冒用其兄「甲○○」之名應訊,於附表所示之地點,接續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指紋捺印,並於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本人)、中壢分局逮捕通知書(親友)上偽造「甲○○」簽名及指印,持向執勤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表示「甲○○」業已收受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與刑事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因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表示遭他人冒名,經將上開指紋送驗,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文件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 年3月3日刑紋字第0970022621 號鑑驗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在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簽名,並按捺指印,已分別表示「甲○○」本人已收受員警逮捕通知書、且經警為權利告知之用意,係屬私文書,被告完成上揭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後持交員警,而主張該文書內容,自有行使之意思,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在附表編號1、2、6、7等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僅係表示承認簽署該公務員所製作之公文書,以擔保其憑信性,性質非私文書,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為警查獲後,在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署押,以完成偽造上揭私文書之行為,並在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甲○○」署押之行為,係分別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行為,分別侵害單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應各論以一偽造私文書罪及一偽造署押罪。被告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偽造署押罪間,係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甲○○」名義簽名共9枚、指印共14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 條規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地點 │ 相關證明文件 │ 偽造之署押 │ ├──┼─────┼────────────┼───────────┤ │ 1 │桃園縣中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市○○路2 │搜索、扣押筆錄 │印1枚 │ │ │巷8弄9號3 │ │ │ │ │樓 │ │ │ ├──┼─────┼────────────┼───────────┤ │ 2 │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2枚、指 │ │ │警察局中壢│檢體監管紀錄表 │印2枚 │ │ │分局 │ │ │ ├──┼─────┼────────────┼───────────┤ │ 3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 │權利告知書 │印1枚 │ ├──┼─────┼────────────┼───────────┤ │ 4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 │逮捕通知書(本人) │印1枚 │ ├──┼─────┼────────────┼───────────┤ │ 5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 │逮捕通知書(親友) │印1枚 │ ├──┼─────┼────────────┼───────────┤ │ 6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2枚、指 │ │ │ │詢問筆錄 │印8枚 │ ├──┼─────┼────────────┼───────────┤ │ 7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甲○○」簽名1枚 │ │ │方法院檢察│年10月31日訊問筆錄 │ │ │ │署內勤庭 │ │ │ ├──┴─────┴────────────┼───────────┤ │ 總 計 │「甲○○」簽名9枚、指 │ │ │印14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