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90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甲○○」名義簽名共玖枚、指印共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晚間8時30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巷8弄9號3樓,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為警查獲後,為掩飾身份,遭逮捕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冒名應訊之單一接續犯意冒用其兄「甲○○」之名應訊,於附表所示之地點,接續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指紋捺印,並於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本人)、中壢分局逮捕通知書(親友)上偽造「甲○○」簽名及指印,持向執勤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表示「甲○○」業已收受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甲○○與刑事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因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表示遭他人冒名,經將上開指紋送驗,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文件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 年3月3日刑紋字第0970022621 號鑑驗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在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簽名,並按捺指印,已分別表示「甲○○」本人已收受員警逮捕通知書、且經警為權利告知之用意,係屬私文書,被告完成上揭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後持交員警,而主張該文書內容,自有行使之意思,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在附表編號1、2、6、7等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並按捺指印,僅係表示承認簽署該公務員所製作之公文書,以擔保其憑信性,性質非私文書,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為警查獲後,在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署押,以完成偽造上揭私文書之行為,並在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甲○○」署押之行為,係分別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行為,分別侵害單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應各論以一偽造私文書罪及一偽造署押罪。被告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偽造署押罪間,係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甲○○」名義簽名共9枚、指印共14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 條規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地點      │   相關證明文件   │   偽造之署押    │
├──┼─────┼────────────┼───────────┤
│ 1  │桃園縣中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市○○路2 │搜索、扣押筆錄          │印1枚                 │
│    │巷8弄9號3 │                        │                      │
│    │樓        │                        │                      │
├──┼─────┼────────────┼───────────┤
│ 2  │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2枚、指 │
│    │警察局中壢│檢體監管紀錄表          │印2枚                 │
│    │分局      │                        │                      │
├──┼─────┼────────────┼───────────┤
│ 3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          │權利告知書              │印1枚                 │
├──┼─────┼────────────┼───────────┤
│ 4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          │逮捕通知書(本人)      │印1枚                 │
├──┼─────┼────────────┼───────────┤
│ 5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1枚、指 │
│    │          │逮捕通知書(親友)      │印1枚                 │
├──┼─────┼────────────┼───────────┤
│ 6  │同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甲○○」簽名2枚、指 │
│    │          │詢問筆錄                │印8枚                 │
├──┼─────┼────────────┼───────────┤
│ 7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甲○○」簽名1枚     │
│    │方法院檢察│年10月31日訊問筆錄      │                      │
│    │署內勤庭  │                        │                      │
├──┴─────┴────────────┼───────────┤
│        總        計                      │「甲○○」簽名9枚、指 │
│                                          │印14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2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